登陆注册
510397

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公司材料质量检验不合格被罚逾13万元

新浪财经综合2021-02-10 15:11:520

关于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被处罚人: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7866W

地 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4楼403-3室(住所申报)

经查,你公司在碧桂园凤凰台(二标段)项目室内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中,将标称为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n50×en2.0的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部分用于该项目1号楼的3、4层样板间中,上述建筑材料经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抽样编号为:2020(4)012-01/02/03)、《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抽检样品,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20-99-00416),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070601号)、《施工许可证》(编号4416992020071502001),你公司提供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资格报审表》(GD-C1-317001),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2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23号),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4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合格排水管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碧桂园凤凰台(二标段)项目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陆佰柒拾叁万肆仟叁佰伍拾肆圆整(¥6,734,354.00元)百分之二,即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圆零角捌分(¥134,687.08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9日

责任编辑:王翔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