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清退资金包括明星广告费等
原标题: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清退资金包括明星广告费代言费
华夏时报记者 单美琪 孟俊莲 北京报道
近日,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为五章四十条,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上述条例不仅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以及就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厘清相关责任认定,也对投资者提出要求。根据《条例》,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投资需谨慎,对自己的投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表示,这也是提醒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对投资风险予以密切关注,对于投资的项目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实,多向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认准正规融资渠道,谨慎投资,以免因投机心态误入非法集资的圈套,不要将非法集资的“陷阱”误认为“馅饼”,而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和心理压力。
明确非法集资界定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还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相关记者的提问。
其中,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条例》中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另外,上述条例也对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规定。《条例》指出,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另外,《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清退资金来源包括广告费、代言费等
记者注意到,去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多方面完善防范机制,强化监管问责,并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
彼时,会议强调要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草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而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内容也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
针对以上,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
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而对于非法集资资金清退等内容,《条例》指出,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近来市场上关于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热度不断攀升,而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条例》对清退资金的来源进一步明确,其中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行业资深分析人士认为上述规定是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方面,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在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情形下,发布非法集资的广告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人士表示,“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相关部门可以对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进行处罚,这其中非法集资广告以及相应信息发布的审查环节也至关重要。”
此外,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