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规范医保基金四方主体行为 保障安全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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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医保局:规范医保基金四方主体行为 保障安全有效使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今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指出,医保基金使用链条非常长,涉及主体也非常多,必须把这些主体在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职责清晰界定,明确各方职责,做到各尽其职,规范行为,这样才能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施子海介绍,《条例》对各类主体的行为规范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明确基金使用的规则和标准,并督促落实。《条例》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保障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加强对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健全经办管理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健全全国统一的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经办服务,要加强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等管理制度的建设,做好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相关工作。要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三是定点医药机构,这是最关键的一个主体,直接影响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和就医购药的感受。《条例》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了规定。首先在管理层面,定点医药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保管资料、报送信息等;其次在一般行为规范层面,定点医药机构必须遵守有关行为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第三是在禁止欺诈骗保层面,为定点机构明确划出了红线,禁止其通过虚构医药服务、虚假就医购药、伪造变造有关资料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支出。
四是参保人员,其行为也直接影响着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效益,因此《条例》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参保人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
“相信《条例》实施以后,各相关主体严格遵守规定的行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会得到根本改善。”施子海说。
责任编辑:戴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