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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不到2个月被口头罢免:原弘毅远方基金总经理诉讼请求被驳回

每日经济新闻2021-03-02 15:15:340

原标题:那位上任不到2个月被口头罢免的总经理,把基金公司告上法庭之后,结果竟然是……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叶峰

犹记得去年6月,原弘毅远方基金总经理李湧在上任不到2个月之后,就遭到口头罢免,随后李湧向监管部门实名举报,并于7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近日,记者获悉,经过一审和二审后,李湧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

因被罢免将基金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两则民事判决书,分别涉及李湧诉弘毅远方基金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

犹记得去年6月份,原弘毅远方基金总经理李湧自曝遭遇股东方停职,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要知道2020年4月23日,李湧刚接替郭文成为弘毅远方新一任总经理,同时代任公司董事、督察长职务。2020年5月23日,股东弘毅投资增资5000万元,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湧。

也就是说,李湧上任还不到两个月时间,就遭到停职,彼时李湧提出:“依据基金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之日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董事作出,弘毅远方该会议通知在未获得所有董事同意的条件下强行召开,违反了《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

随后李湧实名举报此次总经理任免会议通知和程序涉嫌违法违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根据判决书内容,进一步还原了此次事件,2020年6月5日弘毅远方基金的股东代表通知李湧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安排人员强行收走李湧的办公电脑。

2020年6月8日19点26分,弘毅远方基金通过邮件发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议案为“免去李湧总经理(暨代任督察长)职务”及“聘任公司总经理(暨代任督察长)”,并要求全体董事于当晚21时前以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公司,逾期视为弃权。

当晚,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黄薇薇、ZHAOJOHNHUAN、杨淑娥在两项议案表决票上勾选同意后,以电子邮件发送至弘毅远方基金。

同时,李湧也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弘毅远方基金及公司其他董事表明,此次董事会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明确表示不同意会议议案。不过,2020年6月10日,弘毅远方基金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免去李湧总经理、代任督察长职务。

李湧认为,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及议案表决内容均违反公司章程,请求法院确认弘毅远方基金2020年6月8日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不成立。

诉讼请求被驳回

其实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弘毅远方基金未提前10天发出会议通知;二是,免去李湧公司代任督察长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三是免去李湧公司总经理职务是否需具备充分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弘毅远方基金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可以采取书面表决的方式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书面议案须以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董事应在收到议案后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表决结果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公司,逾期视为弃权。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按章程的规定派发给全体董事,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并生效,不需要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本案中,弘毅远方基金正是采取书面表决的方式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及两项议案亦以电子邮件送达了全体董事,同时,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3人的章定人数。因此,弘毅远方基金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及结果已满足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关于会议形式及决议人数的要求,故会议决议已经成立并生效。

另外,李湧主张董事会会议通知需提前10天向董事作出,由于关于通知期限的章程规定系针对现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于本案会议的方式并无约束力。且李湧该项通知期限瑕疵的主张,仅能构成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要件,而非决议不成立与否的审查要素。

另外,法院认为,李湧所担任的代任督察长,公司从未正式任命其为督察长,故公司董事会免去李湧代任督察长并不受章程关于“聘任公司的督察长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规定的限制。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现代公司法原理,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只要董事会决议在程序及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法院对董事会决议中的解聘事由是否属实不应予以审查,因为其对董事会的决议并不构成影响。本案中“公司董事长近日连续收到多名员工实名举报总经理李湧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这一理由仅是董事会对为何解聘李湧总经理职务作出的“有因”陈述,该陈述本身不违反公司章程,其真实与否不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更不构成决议成立与否的要件。

基于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湧的诉讼请求,李湧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审期间,李湧向监管部门的举报收到了答复函,经检查,上海证监局认为弘毅远方基金治理存在不健全的环节,股东介入公司经营暂停了李湧的总经理工作权限。为此,上海证监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有关条款对弘毅远方基金作出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不过二审法院最终还是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李湧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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