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建议,110报警系统单列“家庭暴力”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表示,隐秘性高、难以取证、缺乏明确界定是“反家暴”面临的三个难点。她建议,从预防家庭暴力的角度,在未来的反家暴工作中做到“切断家暴的代际传承”。
新京报记者 陈琳 张璐 马瑾倩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满5周年,反家暴也成为多位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记者了解到,全国妇联今年将提交《关于公安机关设置反家暴工作专项统计的提案》,建议公安部门在110报警系统中将“家庭暴力”单独列项,做好涉家暴案件的信息登记,督促基层执法人员规范执法。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对反家暴法实施5年来的北京市各级法院公开的320份涉家暴案的判决书、17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出具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显示,家暴受害人女性占比 88%,依然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群体。家暴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率和赔偿额呈现双低情况;涉家暴案件的家暴认定率极低。
反家暴难点在哪里?为什么会出现家暴认定比例偏低,赔偿请求支持率也偏低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隐秘性高、难以取证、缺乏明确界定是“反家暴”面临的三个难点。她建议,从预防家庭暴力的角度,在未来的反家暴工作中做到“切断家暴的代际传承”。
建议:报警系统中将“家暴”单独列项
3月2日,记者从全国妇联了解到,今年将提交《关于公安机关设置反家暴工作专项统计的提案》,提案建议公安部门贯彻落实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在110报警系统中将“家庭暴力”单独列项,作为专项统计指标,做好涉家暴案件的信息登记,从而督促基层执法人员规范性执法。
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颁布实施,其中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提案称,公安机关是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能部门,但由于尚未按反家暴法规定对家暴警情处置及告诫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影响了对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处置情况的有效评估。
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统计指标的规范约束,部分基层公安干警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对家暴案件重视不够、处置不力的现象仍然存在。此前引发关注的“拉姆案”就因接案民警认为是家务事,多次报警无果。
提案建议,公安部门将家暴案件处置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统计体系;加强警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将家庭暴力告诫情况与110警情、行政、刑事案件进行关联统计,更准确反映家暴案件的真实发生情况。
追访:湖北已将“家庭暴力”单独列项
湖北监利市公安局退休民警、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万家无暴项目发起人万飞告诉记者,目前各省110报警系统平台各不相同,他了解到,诸如湖北省已经将“家庭暴力”单独列项,作为专项统计指标,但由于并非全国统一如此,因此目前全国家暴报警数量仍不准确。
万飞称,个别省份报警系统虽然已经将“家庭暴力”单独列项,但存在110报警有存底手工录入,受害人线下到派出所报警情况没被录入的情况,因此也不能反映出准确的家暴数量。
还有大量案件和家暴相关,但由于操作人员认知问题,没有被加上家暴类别。“比如有的妈妈因不堪家暴抱着孩子跳河,这种在警情通报中大多归类为非正常死亡。”他建议,对于因家暴产生的刑事案件等,应该归入家暴警情类别,以此了解家暴发生的真实情况。
对话全国人大代表方燕:预防家庭暴力,切断代际传承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反家暴在实际处置中仍存在诸多难点。
其中之一是“家暴的认定标准缺乏明确界定,难以引起诉讼程序”,方燕称,由于在实践中依旧会出现公安机关将家暴案件当作“家务事”而不予处理,很多被害人在报警后被“劝退”而得不到证据固定和救济,“因此我认为,应参照我国地方条例的做法,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条件,切实的保护深受家暴行为侵害的弱者。”
此外,方燕还希望,从预防家庭暴力的角度,希望在未来的反家暴工作中做到“切断家暴的代际传承”,不让孩子成为下一代家暴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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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隐秘性高、取证难、缺乏明确界定
新京报:近年来多起家暴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关注,近二十年间,我国先后出台和制定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家暴”从未离我们远去,反家暴的难点在哪里?
方燕:主要有三点,一是家暴行为隐秘性高,难被发现。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同事不敢或不想报案,导致司法机关和其他具有反家暴职责的国家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暴犯罪事实。
二是家暴的发生猝不及防,难以取证。家庭本来是私密而温暖的港湾,家人之间互相依赖,互相扶持。受害人常常缺乏防范,上一秒还是温柔乡,下一秒被施暴,等暴行结束了,才反应过来被家暴。由于情感原因,有些被害人不愿取证,有些被害人想取证但发现事后难以取证,还有一些人是取证了但由于能力不足而导致证据瑕疵或者无效。
三是家暴的认定标准缺乏明确界定,难以引起诉讼程序。首先在实际处置中,一些家暴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其次一些司法人员将家暴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再次,由于难以取证,导致启动民事赔偿程序比较难,离婚案件中因家暴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也很少;另外,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及其亲人往往不知道或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家暴被害人取证难导致认定比例偏低
新京报: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5周年。有调查报告显示,从判决数量看,家暴受害人求助司法救济的意愿不高,家暴认定比例偏低,赔偿请求的支持率也偏低。你认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方燕:主要原因是被施暴人缺乏自己被家暴的证据。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想要得到赔偿或者让施暴者得到处罚,前提就是举证证明家暴的事实。但实践中,被害人往往来不及取证,或者不会取证导致证据有瑕疵,这就会导致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不足,继而导致家暴认定比例偏低,也因此,由于缺乏事实依据,无法让受害人得到相应的救济,也无法真正的惩治施暴者。
新京报:有机构统计近几年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数量发现,涉家暴案件总量极低、占总案件数比例极低,这一现状反映了什么问题?
方燕:一方面,主要是反映了被害人举报家暴的意愿不高、维权能力弱;另一方面,反映了对反家暴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难以从实际上保障反家暴工作的落实。
建议明确反家暴庇护救助中心责任主体
新京报:去年新京报对反家暴庇护救助中心进行调查,发现很多地方设置的救助中心基本闲置,一方面家暴事件频发,另一方面救助中心遇冷,说明哪些问题?如何搭建合理且实用的救济途径?
方燕:主要还是因为立法上没有关于庇护救助中心的主管责任机关、没有设置使用庇护所的具体申请条件、具体申请程序以及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所以才会出现高需求低使用率的现象。
我们认为,一方面可以考虑设置反家暴庇护救助中心的主管机关,明确责任主体,制定不履职的法律后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常态化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能够得到庇护;另一方面,明确设置使用庇护所的申请条件、程序,使执行单位有据可依,避免出现因条件、程序依据不明确而导致执行机关互相推诿,最终酿成庇护需求无法落实的局面。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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