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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和中信国安拟被处罚 均凸显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管控风险

新浪财经综合2021-03-04 11:0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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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是新《证券法》实施一周年,3月1日和3月4日,亚太药业(维权)(002370) 和中信国安(维权)(000839)分别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亚太药业和中信国安涉嫌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均是控股子公司“惹的祸”,导致合并报表财务信息虚假。

2015 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12月25日亚太药业发布《关于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称:公司成立的上海新高峰工作组未能接管上海新高峰、上海新生源及其子公司共 10 家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关键资料,不能对其实施控制,无法掌握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及面临的风险等信息。后证监会查明,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上海新高峰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和虚增利润总额,导致亚太药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亚太药业维权入口)

对中信国安来说,情况也大同小异,其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 2009 年至 2014 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06,321,246.92 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 506,582,120.8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012,903,367.76 元,导致披露的2009年至201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不仅如此,还带来了连锁反应,即2014 年 至2015年期间中信国安转让青海中信国安股权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 元,导致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中信国安维权入口)

证监会在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认为,相关责任人包括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组织对子公司采取必要及有效,或者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因而也拟被处罚。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 张志旺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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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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