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率先为数字经济立法 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可享工伤保险
作者/张雅婷 实习生/郭美婷
编辑/曹金良
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作为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焦于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治理数字化等领域,在数据安全保障与新业态、新产业的监管,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立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高度共享、高质量的数据资源迎来发展良机,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的隐患。
为此,《条例》一方面规定相关措施以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另一方面则提出了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以及安全预警、安全处置机制。
《条例》指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
同时规定,网络运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建设网络交易监测平台
针对目前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条例》指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
具体体现为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建立数字经济领域跨区域异地执法协调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从事数字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等行为以及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同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网络交易监测平台,通过该平台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实施在线监测,实现网络交易的风险预警、协同监管、电子存证。
对于平台经营者,则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建立健全平台规则和用户账号信用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外卖、快递员等可享工伤保险
《条例》还关注到了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规定,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用工服务的指导,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规定,保障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提出,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平台经营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