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加强监管,莫让直播带货变“带祸”
来源:《工人日报》
“爆款”变“劣品”“名品”变“山寨”等问题时有发生,委员建议——
加强监管,莫让直播带货变“带祸”
本报记者 甘皙 杨召奎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以直播带货为代表的新兴电子商务业态迅速崛起,带来了交易上的巨大便利。但与此同时,在直播带货领域,“爆款”变“劣品”“名品”变“山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还存在无人售后或售后不力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关注。对此,委员建议,加强对直播带货的监管,引导这种销售模式良性发展,不让直播带货变“带祸”。
中国消费者协会2月3日发布的《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显示,直播带货问题多成为11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直播带货涉及投诉问题包括:部分主播存在夸大或虚假宣传等问题,如对商品作不实描述,夸大产品功能效用;选择性介绍产品,回避关键信息;一些电商经营者拖延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如随意砍单、销售商品货不对板等;有些电商经营者不承担售后服务义务,如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履行“三包”义务等。此外,直播带货领域刷粉丝数据、销售量刷单造假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也指出,直播带货过程中,“全网最低价”“销量冠军”等使用极限词问题最为突出。此外,夸大产品效应、宣传医疗效果、以尚未有定论的研究进行定论性宣传、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宣传、对产品进行排他性宣传、伪造荣誉进行宣传等问题在直播带货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
不过,当消费者通过直播电商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后,维权却十分困难。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对记者表示,她在调研中发现,我国直播带货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问题:一是直播带货的专门法律规定缺乏。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但这些法律并未直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二是直播带货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和监管机关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主体,增加了维权和监管难度;三是由于直播带货具有即时性和商品信息不充分性特点,消费者发现问题后难以联系主播或商家进行退换货,平台和职能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全面取证和有效监管。
对此,皮剑龙委员建议,要完善法律法规,厘清法律法规中关于直播带货各主体的责任。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者通过新的立法,对经营者与主播进行责任划分,对消费者遇到售后问题产生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维权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以直播平台为例,以法律法规明确直播平台的内容管理、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义务和责任。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未尽到相关义务的直播平台,对产品责任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皮剑龙委员说。
(本报北京3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