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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罪表证成立”

新京报2021-03-10 19:52:110

原标题:“所有控罪表证成立”

3月10日,据海外网援引香港“东网”报道,乱港头目黎智英涉非法集结案,香港西九龙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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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因涉嫌欺诈和违反香港国安法而正被还押监房的乱港头目黎智英,涉及一起2019年8月的未经批准集结案,他与另外8名“泛民”人士被检控。除区诺轩及梁耀忠外,包括黎智英在内的其余7名被告均否认控罪,案件今(10日)早在西九龙法院续审。

10日早约9时,押解黎智英的囚车抵达法院。至下午全部控方证人作供完毕,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证成立。

目前受审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铭、何俊仁、李卓人、梁国雄、吴霭仪及何秀兰。他们被控一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一项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

今年2月23日,海外网报道,乱港分子、“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日前再到香港高院申请保释,结果被拒。23日,香港国安法案件指定法官彭宝琴公布判决理由指出,在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包括黎提出的保释条件后,未有充分理由相信黎不会继续施行危害国安行为,故不准其保释。

彭宝琴指出,控方反对黎智英再申请保释,并呈交了两份由警方准备的誓章,其内容涉及黎某些财务往来,以及他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于今年2月16日再被拘捕的事情。控方指,因上述背景,再加上黎拥有的财力与人脉,都令人怀疑黎会否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基于危害国安行为的性质,有关行为又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达成,加上黎提出的保释条件其实难以监察执行,因此法庭不应批准黎保释。

去年8月10日,黎智英等人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香港警方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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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办当日作出回应,表示坚决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当日依法对黎智英等7人采取的拘捕行动,强调对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反中乱港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发言人表示,香港一些反中乱港分子长期以来“逢中必反”,投靠外国和境外势力,充当其政治代理人,协助其干涉香港事务,对中国进行分裂、颠覆、渗透和破坏活动。在“修例风波”中,他们频频窜访外国告“洋状”,推动美国通过涉港法案,乞求美国对华和对港制裁,并与美国驻港总领馆官员密会,合谋实施不可告人的勾当。可以说,美国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地插手香港事务,在香港制造乱局,正是因为其在香港扶植和豢养了这些政治代理人,里应外合,狼狈为奸。

发言人指出,反中乱港分子勾结外部势力实施的行为和活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破坏香港繁荣稳定,损害香港市民根本利益和福祉,是妨碍“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和香港长治久安的祸患。此患不除,香港不宁。黎智英就是他们的代表性人物。他狂妄叫嚣“为美国而战”,参与策划、组织、发动一系列非法抗争活动,利用其所办媒体制造和传播谣言、煽动和支持暴力,并为反中乱港分子和“港独”势力提供资金支持。对黎智英等人依法惩处,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它充分表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发言人表示,香港是个多元社会,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和极为广泛的自由。但“一国两制”的底线不容触碰,法治不容挑战。对于那些公然挑战“一国两制”底线,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反中乱港分子,必须运用香港国家安全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予以严惩,绝不手软。

黎智英曾几番被收押后保释。

据新华网报道,去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以1000万港元保释金保释候审后,受访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黎智英获保释不符合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于法理不合。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香港国安法只针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对涉嫌罪犯的保释有严格和清晰的规定。

去年12月,英方就黎智英案发声,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汪文斌在记者会上回应:香港特区政府已就有关案件表明立场。我想强调的是,中国是法治国家,香港是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只有守法与违法之分,没有政见亲疏之别。

汪文斌表示,在英国对香港长达150多年的殖民统治中,历任港督都是由英国委任,香港没有民主,港人也从未享有真正的自由。英国政府1976年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通过保留方式明确提出,公约关于定期选举的规定不在香港适用。港英时期的《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对集会、游行、结社加以严格的限制。

英方现在打着所谓“民主”、“自由”的幌子干预香港事务,破坏香港法治,是殖民者操弄双重标准为他国添乱、添堵的惯用伎俩。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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