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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潮起,30多国剑指互联网巨头,中国要跟上吗?

10000100002021-03-16 18:27:041

来源:财经E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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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4261,阅读时长大约8分钟

征收数字税,不仅关乎经济产业发展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也直接关系到无数用户数据的利益和安全,更是关系一个国家的“数字主权”。在数字税浪潮全球兴起的大背景下,中国必须尽早跟上,行动越慢、代价可能越大。

文 | 陈千凌 编辑 | 朱弢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数字税”成为多位代表委员重点关注的话题。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汉民提出,为防数据滥用,必要时可制定专门法规,对数字资产征税。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平台公司快速成长,带来可观的税收收入,但这些税收其实是分散在全球或全国的购买者、使用者提供的,这会带来税收分配的问题。

而民进中央提交的一份关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提案也指出,出台数字税等税种对收入进行分配调节,加快“数字税”立法工作,并完善相关税收配套政策。

事实上,数字税浪潮已在全球兴起。据人民网数据,2020年以来,无论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全球已经有30多个国家相继宣布对跨国互联网巨头征收数字税,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征收这项税款的国家将继续增加。

那么,我们就要问了,数字税究竟为何重要?征税背后又反映了怎样的国际趋势?中国应当如何应对?

数字税为何重要?

随着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席卷全球,数字经济不断蓬勃壮大,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报告《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大变局下的可持续发展新动能》显示,全球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地位持续提升,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已由2018年的40.3%增长至2019年的41.5%,提升1.2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对全球经济的贡献持续增强。

既然数字型企业从发展中获利,那么对其征税也是必然之举。正如周汉民所言,“数据产品核心是产品,数据服务平台核心是服务,既然没有脱离产品和服务的属性就应该纳税。这属于所得税的范畴,无非它的来源是数字收益。”

就目前形势来看,数字型平台企业所获取的收益与付出却极不对等。从产业经济的角度来看,相比传统企业,数字型平台企业能够以更少的固定投入、更低的经营杠杆,获取更大的收益,且边际成本和资产贬值几乎为零。由于这种先发优势,传统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一开始就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此外,由于互联网具有数字性、网络性、虚拟性的特点,平台企业具有天然的避税优势,大量虚拟、跨境数字产品和服务并未被纳入现有税收征管体系,这进一步加剧了经济产业的不公平性。

据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的《中国财税研究报告——基于上市公司的测算》报告显示,互联网企业的平均税率远低于传统实体行业。2017年,信息传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平均税率为17.46%,仅高于农林牧渔业,相比之下,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税率均高于25%。

从公众的视角来看,数以亿计的互联网用户是数据的真正创造者。用户们无偿提供自己的偏好、隐私,平台企业借助技术优势获取这些信息,并加工、定价,作为生产要素加以利用或者出售。平台企业由此赚得盆满钵满,但作为用户的我们,不仅没从无偿贡献的数据中获取直接收益,还要时时受到精准广告“轰炸”、大数据杀熟、隐私泄露等问题的困扰。

第三方机构Fair Tax Mark在2019年的调研报告显示,亚马逊、谷歌、苹果、脸书、微软、网飞六家美国公司在过去十年里,应纳税额和实纳税额的差值高达1553亿美元,而其中尤以Amazon为最。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在《经济增长的道德意义》一书中提出,好的经济增长应该带来道德水平的提升。当过于强调效率,把道德从效率剥离出来,经济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增长。政府作为公众代表,自然有必要发挥经济调节作用,以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维持平衡。

不过,征收数字税的导火索,则是跨国平台企业的利益分配失衡引发的。

一方面,数字型平台企业飞速壮大,但头部企业往往集中在发达国家,却从世界各地攫取收益。例如,2019年的《财富》世界500强的排行榜上,苹果、谷歌、微软、脸书等美国公司跻身全球最赚钱50家公司之列,它们为美国赚取了巨额“数字贸易顺差”。

另一方面,这些跨国巨头在实践中往往会利用不同国家的税率高低套利。据美国福布斯网站报道,法国财政部部长勒梅尔曾指责,美科技巨头如苹果、谷歌和脸书通过将欧洲总部设在爱尔兰和卢森堡等“避税天堂”,它们在法国、德国等地开展业务赚得盆满钵满,却享受着爱尔兰和卢森堡的低税收待遇,这显然有失公平。

在疫情背景之下,也催生了数字税。疫情对世界各国产生巨大冲击,社会公共开支激增、经济增长疲软,各国政府为了弥补赤字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税基。正如法国财政部部长勒梅尔所言,“数字税从未像现在这样合法和必要。疫情之下,科技巨头的业务表现要比其他所有行业都好,因此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

马克思曾言,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无论哪一个国家,都不希望自己国家“喂养”了其他国家的企业。所以,自去年底开始,各国掀起了一股“反对跨国薅羊毛”的数字税浪潮,在法国开了第一枪后,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印度等30个国家都纷纷宣布了征收数字税的计划。

其实,从国际视角来看,数字税本质是跨国公司利润在国家间的再分配,这背后反映的是各国经济形态进化不均衡背景下的利益冲突。数字经济落后国不甘于沦为先进国的数据来源地和数字服务倾销市场,它们希望通过税收再分配,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因此,征收数字税是全球各国的大势所趋,而数字税也仅仅是掀开国际数字争端的一角。

数字税征收难在哪儿?

虽然数字税的征收是大势所趋,但是政策的落地却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与挑战,怎么征、征多少、会带来什么影响,都存在种种问题与质疑。

首先,虽然可以肯定“数字创造了巨大价值”,但是谁,又是在哪儿创造了价值,创造了多少价值,却是很难衡量的,这对传统税制最重要的几大规则构成了全面挑战:

第一,传统的计税方式是以企业注册地来决定税收收入归属的,但数字型平台企业一方面能够依赖网络技术大规模远程扩展经济业务,具有“一点运营、服务全国”甚至“服务世界”的特征,显然对传统税种的属地征收原则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网络交易具备流动性、虚拟性等特点,往往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平台易实施避税行为,这进一步加大了确定应税行为和应税活动实际发生地的难度。

第二,税基度量也是个问题,其他要素都有明确的市场定价,劳动力有“工资率”,资本有“资本收益”,但是数据创造的价值应如何度量?

其次,即使数字税能够顺利征收,但征税之后,产生的“税负转嫁”问题如何解决?

以法国为例,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国TAJ律师事务所的研究报告测算,自法国数字税开始征收到2019年,增加的税收负担主要由使用数字平台的消费者或企业售卖方承担,而非大型科技公司。到2019年,征收数字税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有55%被消费者承担,有40%被使用数字化平台经营业务的企业所承担,只有约5%的税负是由大型科技公司所承担。

总体而言,大型科技公司由于在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能将大部分税收转嫁给其他纳税主体,仅需承担极小一部分税负。因此开征数字税的一大挑战就是如何应对税收转嫁,尽量减少对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负面影响。

再次,数字税所产生的影响也需要多方权衡,数字税征收是否对中国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不利影响?对外视角看,是否会遏制本土数字企业发展创新?从外部视角看,是否会不利于“引进来”外国高技术企业,以及本国企业“走出去”?

最后,即使我们大费周折,终于解决了种种问题,但回过头来看,征税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投入是否低于税收总额?成本是否能够覆盖收益?

行动越慢、代价可能越大

对于中国而言,必须把开征数字税提上日程,而且行动越慢、代价越大。从国际视角来看,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数字税的全球化趋势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中国已经滞后。

一方面,中国大型科技企业的数量仅次于美国,部分欧盟成员国的数字税计划中更是点名提到中国互联网龙头企业,这意味着倘若以欧盟为蓝本的数字税改革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中国企业将首当其冲。

另一方面,境外数字企业已经从中国取得大额销售收入,且这类销售的规模越来越大,但中国对其中的“低价值进口部分”却还未征收增值税。自己不征收、别国抢先征收,就是将税收蛋糕拱手让人。

更进一步,尽早参与数字税全球方案的研究和制定,这意味着规则权、话语权的争夺,意味着能在“数字主权”争夺中抢得一定先机。

从国内视角来看,数字税征收除了能缩小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等作用,还应与当下的反垄断的背景结合来看。

目前,数字经济发展呈现显著的“马太效应”,平台规模越大、积累用户越多、掌据数据也就越多,从中获取的收益也就越多,这会进一步促进平台发展壮大,从而形成“强者愈强”的格局。

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2020三季度,互联网TOP10企业市值在行业内占比达83%,同比增速为15.2%,而其中三家头部企业的市值增长则超过了30%。以互联网广告的利润分配为例,2019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总收入约为4367亿元人民币,占总体广告收入50%以上,前五大互联网巨头占据了近七成市场份额。

大型平台企业的蛋糕份额越来越多,中小企业越来越少,这可能会导致大量中小企业退出市场,这种后果会导致服务价格不再围绕其价值波动,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整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古有言:不患寡而患不均。鉴于数字经济已经占据中国经济三分之一以上的体量,并将持续发展壮大。所以必须尽早把数字税征收提上日程。通过数字税的实施来引导头部互联网企业意识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并促进传统企业实现产业结构提质升级、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建立更加公平、更持续发展的市场体系。

但税收作为促进公平的一个手段,其本质也要注意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即如何在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之中,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壮大。

对此,应将重点放在大型平台企业身上,而对中小企业“网开一面”。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法国经验,法国数字税的征收对象是年营业额超过7.5 亿欧元,及在法国收入超 2500 万欧元的数字型平台企业,明显是为了保护中小型数字公司。与此同时,法国还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研究和开发补贴,仅在2018年,法国对境内企业的研发支出适用 43%的税收补贴率,是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最高的。

中国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坚持放管并重,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统一,构建数字规则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既然是生态,那必然要减少个别主体的负外部性、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以生态多物种的共同繁荣为最终目标。

作者为互联网政策研究人士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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