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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 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

证券时报网2021-03-18 07:39:300

原标题: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督促小贷公司整改,已放贷款原则上不展期,严禁违规新增业务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监管对互联网贷款治理再出重拳。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3月17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放贷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非持牌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这是继前不久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再次祭出严监管措施。《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鉴于目前多家大型互联网公司旗下拥有互联网小贷牌照,如蚂蚁集团旗下有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花呗对应的主体)和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呗对应的主体),百度旗下有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京东旗下有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通知》的出台,意味着以后互联网公司旗下的这些小贷公司都不得向大学生发放线上消费贷,这无疑将对小贷公司带来不小冲击。

银保监会等五部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期,部分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虚假、诱导性宣传,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诱导大学生在互联网购物平台上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尽快规范整顿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乱象,有必要尽快出台《通知》,以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放贷机构客户营销管理和风险防范要求,坚决遏制互联网平台精准“收割”大学生的现象,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为保障小贷公司不面向大学生提供互联网消费贷款,《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同时,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还可向大学生提供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不过,《通知》也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的监管。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可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遵循小额、短期、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和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总业务规模,加强产品营销管理,严格大学生资质审核,提高资产质量。例如,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通过电话等合理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身份的真实性,获取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贷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严格把控大学生信贷资质。

在营销管理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线上精准营销,在校园内开展的线下营销宣传活动需事先向营销地监管部门报备,并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营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引人误解或诱导性宣传等不当方式,诱导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

为加强对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监测,《通知》提出,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银保监局要在前期网贷机构校园贷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纳入整治范畴,综合运用网站监测、资金监测、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各类手段,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排查力度。

对于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通知》明确,一方面,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已放贷款原则上不进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业务,严禁违规新增业务。另一方面,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排查,限期整改违规业务。

此外,《通知》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明确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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