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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去年信用减值66亿:8名高管年薪超900万 人均薪酬福利78万

中国经济网2021-03-19 14:3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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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9日讯 昨日晚间,中信证券(600030.SH)披露了2020年业绩。2020年,中信证券实现营业收入543.83亿元,同比增长26.0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9.02亿元,同比增长21.8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9.00亿元,同比增长22.6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18.25亿元,同比增长3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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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信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8.43%,比上年同期增加0.67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8.43%,比上年同期增加0.72个百分点。

中信证券2020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即100%为现金分红),向2020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红利,每10股派发人民币4.00元(含税)。以此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已发行总股数129.27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71亿元(含税),占2020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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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3.98亿元,同比增长50.69%,毛利率40.68%,比上年增加18.72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5.61亿元,同比增长29.64%,毛利率49.55%,比上年增加0.11个百分点;证券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34.06亿元,同比增长9.52%,毛利率20.03%,比上年减少32.60个百分点;证券承销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64.87亿元,同比增长50.59%,毛利率60.04%,比上年增加12.11个百分点;其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05.30亿元,同比增长9.00%,毛利率32.88%,比上年增加4.3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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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股权融资方面,2020年,中信证券完成52单现金类定向增发项目,合计发行规模人民币831.01亿元;完成15单资产类定向增发项目,合计发行规模人民币1084.84亿元。

2020年,中信证券完成A股主承销项目158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3135.99亿元(含资产类定向增发),同比增长12.08%。其中,IPO主承销项目39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435.85亿元;再融资主承销项目119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2700.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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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权融资方面,2020年,中信证券完成54单境外股权项目,承销金额合计52.47亿美元。其中,香港市场IPO项目24单,承销金额30.60亿美元;再融资项目9单,承销金额10.67亿美元。同时,公司完成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和东南亚等海外市场股权融资项目21单,承销金额11.20亿美元。

此外,2020年,中信证券债务融资业务承销金额合计人民币12989.44亿元,同比增长27.78%,承销2989只。境外中资美元债券业务方面,公司共完成项目93单,总承销规模38.1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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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信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65.81亿元,同比增长247.89%。中信证券称,主要变动原因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融出资金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增加。

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48.79亿元,融出资金减值损失7.11亿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5.55亿元,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3.34亿元,其他1.0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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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信证券其他资产减值损失4.95亿元。其中,存货减值损失3.22亿元,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9196.96万元,商誉减值损失8148.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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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1.49亿元,有15位高管年薪超500万,其中8高管年薪超900万。

其中,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杨明辉年薪993.54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马尧年薪1096.46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薛继锐年薪1056.64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杨冰年薪1016.46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李春波年薪936.64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邹迎光年薪985.87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李勇进年薪836.06万元,财务负责人、总司库李冏年薪876.64万元,总工程师(首席信息官)宋群力年薪632.78万元,首席营销总监张皓年薪955.38万元,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张国明年薪577.86万元,高级管理层成员叶新江年薪702.13万元,高级管理层成员金剑华年薪745.79万元,高级管理层成员孙毅年薪779.64万元,高级管理层成员高愈湘1076.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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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信证券在职员工19012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10976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8036人。全部员工中,博士290人,硕士7019人,本科10663人,大专及以下1040人。

2020年,中信证券应付职工薪酬175.84亿元,上年同期为146.08亿元。

2020年,中信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18.81亿元,上年同期为97.55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0年,中信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48.56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78.14万元。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涉及诉讼纠纷13起,其中5起为股票质押诉讼。

第一起为公司与萍乡英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涉及本金1.29亿元。因萍乡英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英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萍乡英顺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1.29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佛山中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本案。因拍卖股票两次流拍,佛山中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将23,511,019股质押股票(证券简称:欧浦智网,证券代码:002711)作价抵偿公司债务。2019年11月28日,案涉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名下。因陈礼豪为萍乡英顺的上述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陈礼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8月12日、9月5日、12月23日三次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4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6月10日,一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予以受理,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第二起为公司与天津钢管厂、天津钢管集团就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生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天津市无缝钢管厂(以下简称“天津钢管厂”)、保证人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钢管集团”)发生违约,2018年7月20日,公司将天津钢管厂以及天津钢管集团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要求天津钢管厂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8亿元,天津钢管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向北京四中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7月4日,法院已受理该案件以及保全申请。2018年12月18日,北京四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1月3日,本案被告已经上诉。2019年5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本案被告的上诉请求。2019年9月,公司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天津无缝钢管厂债权处置方案的诉求函》,随后申请北京四中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钢管厂、天津钢管集团名下已经被保全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并与天津钢管集团、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等各方签署了重组协议书(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6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津钢管厂破产清算案,天津钢管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

第三起为公司与兴化农商行定向资管合同纠纷案。因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农商行”)认为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北分”)存在定向资管合同违约行为,2018年8月10日,其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及招行北分向其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10,937,622.53元。2019年3月19日,本案在上海贸仲委开庭审理。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送达的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兴化农商行的所有仲裁请求,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胜诉结案。

第四起为公司与聚利汇合同纠纷案。因厦门聚利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利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聚利汇偿还未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01亿元,案件已于2019年1月22日获正式受理,并于2019年10月8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6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2月11日,公司收到聚利汇提出的上诉状。2020年11月4日,聚利汇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北京高院于2020年11月12日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已生效。

第五起为公司与康得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因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云兰”)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违约,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也未能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代丰实云兰向公司偿还相关债务。2019年1月22日,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得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欠付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4.18亿元。2019年12月9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4月30日、5月6日,北京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及补正裁定,支持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7月2日,公司已向北京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北京高院将本案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负责执行,案件于2020年8月4日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2020年12月28日,公司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康得集团股东韩于在未实缴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2019年5月15日,公司向北京一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为债务人丰实云兰、保证人钟玉、质押人天明禹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益圣恒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5月27日,本案已获正式受理。2020年2月、4月北京一中院组织对全部质押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因股票流拍,2020年5月22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5687.49万股ST康得股票(股票代码:002450),作价抵债给公司。2020年6月22日,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名下。2020年11月29日,北京一中院组织对质押的康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因股权流拍,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将上述股权抵债给公司。

第六起为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因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提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2019年5月15日,公司向北京三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当日完成立案。2019年8月27日,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达成执行和解。2019年9月26日,公司已收到何巧女支付的第一笔和解款项。后因何巧女、唐凯未履行和解协议项下的全部承诺,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7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2020年12月11日,公司与何巧女、唐凯再次达成执行和解。

第七起为公司与陈铸保证合同纠纷案。因高玉根、查传和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未履行购回义务,陈铸未承担保证责任,构成违约,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陈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高玉根、查传和偿还欠付公司的债务人民币2亿元。本案已于2019年9月25日正式受理,于2019年12月17日、12月30日在北京三中院两次开庭。2020年3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2020年5月8日,陈铸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公司与陈铸、高玉根、查传和达成和解,收到全部和解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高院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第八起为公司与正源房地产、湖南正源、大连海汇、富彦斌合同纠纷案。因公司持有的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的人民币1.3亿元面值的“16正源02”债券存在违约风险,公司向北京三中院起诉,要求发行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汇”)、富彦斌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因大连海汇、富彦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北京三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三中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本案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处理。大连中院于2021年1月7日正式受理本案,目前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第九起为公司与新华联控股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未能按约定履行中期票据兑付义务,公司向北京三中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华联控股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8月13日两次开庭。2020年12月30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第十起为公司与临西农商行、恒丰银行营业信托纠纷案。因营业信托纠纷,2020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西农商行”)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及公司的诉状,诉请恒丰银行及公司连带赔偿投资本金及利息损失、返还管理费等共计2.77亿元。2020年6月30日,本案进行线上开庭。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临西农商行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上诉。2020年12月17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山东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胜诉结案。

第十一起为公司与信业公司、金石泽信委托合同纠纷案。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寄来的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公司”)诉公司及间接子公司金石泽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信业公司要求公司和金石泽信支付项目管理费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40亿元。北京三中院已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1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第十二起为公司与景华融资融券保证合同纠纷案。2020年,陈珍玲、施宝健、福建开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景华签署《担保函》对上述三份《融资融券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陈珍玲、施宝健、福建开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融资融券交易对公司形成负债未予清偿,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委”)提交申请材料,请求景华就上述交易负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公司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11亿元。2021年1月13日,北仲委受理本案。目前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三起为金石投资与云南天宇、云南思高、北京华宇股权合同纠纷案。因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宇”)、云南思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思高”)、北京华宇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宇”)增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违约,金石投资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云南天宇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76亿元,并要求云南思高承担连带责任,金石投资对云南天宇质押的股权、北京华宇在相关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9月2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本案定于2021年2月5日开庭审理,目前北仲委尚未做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5月27日,中信证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广州证券100%股权。前述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于2020年1月完成,广州证券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华南涉及诉讼纠纷7起,其中3起为股票质押诉讼,涉及本金5.86亿元;4起为债券交易诉讼,涉及本金10.11亿元。

第一起为中信证券华南与瑞丰集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纠纷案。因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与原广州证券(于2020年1月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发生违约,2019年8月5日,原广州证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并获得立案,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30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因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2020年1月13日,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中信证券华南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中信证券华南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复议。2020年4月30日,广东高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广州中院的执行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查执行异议。2021年1月7日,广州中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

因担保人林永飞未及时履行上述股票质押债务的担保责任,2020年2月25日,中信证券华南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提交针对林永飞及其配偶翁雅云等的仲裁申请,要求其对瑞丰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州仲裁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27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广州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2020年12月20日,中信证券华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于2020年12月27日受理。目前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第二起为中信证券华南与上海华信集团债券交易纠纷案。因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集团”)债券交易发生违约,2019年4月18日,原广州证券代表两个资管计划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上海华信集团,并获立案受理,起诉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7月23日,案件开庭审理。2020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上海华信集团破产,中信证券华南已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2020年5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判决,对中信证券华南所诉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均予以支持。目前,上海华信集团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

第三起为中信证券华南与中信国安(维权)债券交易纠纷案。因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债券交易违约,2019年5月,原广州证券向北京三中院起诉中信国安,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8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5月14日案件正式受理。案件于2019年9月24日、12月11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16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北京三中院作出的判决书,中信证券华南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第四起为中信证券华南与开源证券债券逆回购交易纠纷案。因开源证券在开展逆回购交易时未依约支付资金款项。原广州证券于2019年10月10日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开源证券支付人民币1.31亿元回购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10月30日案件受理。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开庭审理。2020年11月23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中信证券华南提出的主要仲裁请求。2020年12月7日,中信证券华南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第五起为中信证券华南与安徽盛运环保、西部证券债券交易纠纷案。因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盛运环保”)债券交易违约,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受托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应对广州证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9月27日,原广州证券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材料,起诉安徽盛运环保与西部证券,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10月案件得到受理。2020年4月29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西部证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仍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0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第六起为中信证券华南与黄文佳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纠纷案。因黄文佳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发生违约。2019年8月27日,原广州证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黄文佳,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0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等。2019年10月29日,案件正式受理。2020年6月3日、4日,本案完成证据交换和一审开庭。2020年10月27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法院支持中信证券华南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

第七起为中信证券华南与灏轩公司、丁孔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纠纷案。因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轩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违约,中信证券华南于2020年7月31日向广州中院起诉灏轩公司及保证人丁孔贤,起诉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49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广州中院于当日受理本案。本案定于2021年3月1日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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