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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市旗手”利好:新规出炉 券商“吸金”更便利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21-03-19 22:16:000

证监会19日消息,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以及《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落地有利于提升证券公司股权稳定性。适当降低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意味着新进股东门槛也相应下降,为证券公司引入新的资本提供了便利。

重点内容:

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

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

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

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

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

主要作出四方面修订

证监会指出,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2019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股权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夯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要求有所调整。为此,有必要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相应调整和完善《股权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

此次《股权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修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定义。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三是落实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相关审批事项。对《股权规定》援引证券法的条款和内容对照新证券法进行了更新。

四是对新问题予以规制,为新情况留出空间。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完善控股股东变更为唯一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例外情形;进一步明确对上市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可以免除适用的条款等。

同步修订《实施规定》

据悉,证监会同步修订了《实施规定》,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精简整合申报材料,删除现在已不适用的程序性过渡条款,修改新《证券法》取消的审批事项相应表述等。

证监会指出,修订《实施规定》基于两大因素考量,一是落实新证券法的需要。二是落实简政放权的需要。

《实施规定》主要修改如下内容:

一是修改新证券法取消的审批事项在《实施规定》中的相应表述,比如按照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审批相关表述,公司章程变更重要条款由审批改为备案,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等。

二是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比如,减少股东营业执照要求和财务审计报告年份数要求,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

三是删除《实施规定》中现在已不适用的程序性过渡条款“按照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已经受理的非上市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材料,并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继续完成审核”。

此外,根据此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相应修改了《实施规定》的有关表述。

证监会表示,《股权规定》及《实施规定》实施后,证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依照《股权规定》《实施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证券公司设立、股权变更等申请。

编辑:李若愚?郑雅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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