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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文章构成侵犯名誉权 被判赔30万

21世纪经济报道2021-03-25 16:13:490

互联网社交平台是近些年网络名誉侵权的高发地。而从司法实践看,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大多双方达成和解并相互保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网络大V郑某与安徽省芜湖市某知名互联网食品企业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芜湖中院二审判决最终驳回了郑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2019年11月,郑某通过其运营的诸多互联网平台公号,发表了一篇涉及该企业的文章。而企业认为这一行为系恶意诋毁,已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要求郑某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官司打了近1年,法院则在2020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

从一审、二审的判决书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方面:一是,郑某在诸多互联网平台上发表的文章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二是,如果构成侵犯名誉权,企业要求郑某支付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偏高。

多个法律工作者在研读判决书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法院在这一案件中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对企业提供的诸多证据的关联性没有认可,其目的也没有认可。

比如,企业拿出了大量证据,试图想表明郑某的文章对销售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但法院认为,在激烈的坚果市场竞争中,企业认为的销售量和利润的下降,仅仅是单方面的陈述,不能据此认定郑某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那么,法院又为何认定郑某的行为侵犯了企业名誉权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广东江门警方查获的毒坚果走私案存在,但这一毒坚果走私案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郑某则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企业与走私案相联系,因此文章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企业购买了走私毒坚果并投放于市场行为的存在。

这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芜湖中院认为,公民不能通过夸大其词甚至编造虚伪事实、歪曲事实来吸引公众眼球。因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郑某在互联网上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具有诽谤性,使企业名誉受到损害,应认定为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同时,法院对企业要求郑某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求没有支持,原因是郑某的文章并未在全国性报纸上发表,也未被全国性报纸转载。

而企业要求的一系列的赔偿中,法院只支持了部分,即要求郑某赔偿企业经济损失30万元。

对此,有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其外在形象与社会评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对于企业名誉权的保护自民法通则时代到现在的民法典,是一以贯之的。但相对于侵犯自然人名誉权而言,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证明标准往往会更高。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法人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与批评,负有更重的容忍义务。

事实上,查阅已有的侵犯企业名誉权的案件可以看出,上述案件判决30万元赔偿属于金额较高的。

多个受访的法律从业者认为,这主要与经济转型下维护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有关系,因为上述案件中的企业是一家合资上市企业,是互联网食品品牌企业,其经营发展对网络的运用更为依赖,由此遭受网络名誉侵权的损失也会更大。二审判决为互联网新业态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也将对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作者:王海平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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