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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家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扫描 哪些险企触发“警报”?

投资时报2021-03-25 17:19:440

原标题:监管升级!73家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扫描 哪些险企触发“警报”?丨险企偿付能力报告

《投资时报》研究员 汤巾

在已披露2020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73家人身险公司中,有39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相比上季度末下滑,占比逾5成,中法人寿、渤海人寿等4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在C类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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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严监管的态势仍在持续,特别是对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加码,成为近期业界热议的话题。

今年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即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修订后的《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按照新的《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需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才能被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对《投资时报》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行业监管的核心。2008年发布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成为保险监管的支柱性制度,对于优化保险监管、防范风险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国际保险监管上也很有影响力。新规在原有的规定运行13年之后进行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于防范风险和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那么,各家保险公司最新的偿付能力达标情况如何?截至今年3月23日,已有151家保险公司发布2020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投资时报》对各家险企偿付能力指标进行统计,制作出《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2020》,力求描绘保险业偿付能力变化的全貌。

《投资时报》研究员发现,在纳入统计的73家人身险公司中,所有公司都达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要求。不过,有8家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3家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合计有9家公司相对接近监管红线。和去年三季度末相比,有39家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占比为53.4%。该指标下降最多的是华汇人寿,达732.48个百分点。风险综合评级方面,中法人寿、渤海人寿等4家公司去年三季度评级在C类及以下,如果按照新的《管理规定》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偿付能力监管力度升级

3月初,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情况,审议了第四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对部分公司的监管措施,部署了下一阶段有关工作。

数据显示,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该会议强调,银保监会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沉着有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保险业运行稳健,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增强忧患意识,坚定必胜信心,做好“十四五”开局之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新修订的《管理规定》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情况成为外界关注焦点。

据悉,《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要求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要求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要求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管理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计量控制风险的资本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与旧版相比,新的《管理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的监管措施明显加码。

具体来看,对于核心偿付能力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可采取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措施;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险广告等措施;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朱俊生对《投资时报》表示,新规充实了监管措施。一方面,将监管措施从9条增至12条;另一方面,除了必须采取的措施,还规定了选择采取的措施,即如果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银保监会将进一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总体来看,新规对于偿付能力的管控措施更加细致,有利于建立真正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同时,新规强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新增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聘用协议,对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高管和董事,追回薪酬。这有利于明确高管职责,确保合规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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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公司接近监管红线

《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2020》进一步对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进行盘点和对比。从已经发布的73家人身险公司2020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来看,大多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处在100%至300%之间。

其中,中法人寿和华汇人寿去年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000%,分别为46820.8%和1454.48%,和上季度末相比分别为增加71229.47个百分点、减少732.48个百分点。不过,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并非越高越好,指标过高有可能是因为公司业务开展迟滞,资本并未进行充分利用。

同时,友邦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民生人寿、恒安标准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0%至500%之间,分别为415.17%、357%、306%、300%。

其余67家人身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至300%之间,不过,有8家公司这一指标低于150%,包括中融人寿、长生人寿、百年人寿、恒大人寿、前海人寿、上海人寿、珠江人寿、富德生命人寿,该项数值分别为147.5%、145.7%、141.89%、139.1%、132.99%、129.38%、125.37%、120%。

再来看各家人身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73家公司中有3家去年末低于100%,分别为前海人寿、横琴人寿、珠江人寿。综合来看,共有9家公司偿付能力指标较为接近监管红线。

今年1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横琴人寿存在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等问题,银保监会据此对横琴人寿采取及时整改以及半年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的监管处罚措施。业内有分析认为,横琴人寿的多项违规投资或与其资金承压有关。2020年末,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92.91%,相比上季度末下滑69.41个百分点。

另外,珠江人寿已经连续6年实现盈利,不过偿付能力指标持续偏低,2020年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74.33%,相比上季度末减少11.19个百分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37%,相比上季度末减少14.26个百分点。

按照《管理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可见上述9家公司相对面临较大压力。

逾5成公司指标环比下滑

从偿付能力指标变化情况看,《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2020》显示,与去年三季度末相比,有39家人身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占比为53.4%;有41家人身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占比为56.2%。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方面,增长最多的5家公司为中法人寿、君龙人寿、中邮人寿、恒安标准人寿、招商局仁和人寿,分别增加了71229.47、33.7、29、28、24.55个百分点。

中法人寿去年三季度末还以-24408.67%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垫底同行,2019年以来各季度风险分类评级均为D类,为走出困局其一直在寻求增资。2020年12月18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行政许可信息,中法人寿28亿元增资方案获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贵州贵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家新股东入股。此次增资完成后,中法人寿注册资本从2亿元增至30亿元。

此次增资化解了中法人寿的流动性危机,致使其去年末偿付能力指标大幅增长。虽然不再“借钱度日”,但该公司还需面对诸多挑战。2020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该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一是全年未开展业务经营,无经营性保费收入;二是因公司新业务暂停导致人员流失,存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三是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备。

另一方面,去年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下降最多的5家公司为华汇人寿、北京人寿、鼎诚人寿、国宝人寿、渤海人寿,分别下降732.48、96、64.71、57.7、35.78个百分点。

华汇人寿该项指标虽然大幅下降,但是仍在1000%以上,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目前该公司陷入业务停滞、无产品在售的窘境,而且2016年至2020年连年亏损。2020年四个季度,该公司合计亏损0.7亿元。

如果和2019年末相比,国富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多,该项指标由2019年末的742.66%降至去年末的194.05%。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之后董事长和总经理双双换人,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公司尚未盈利,2020年四个季度净利润合计为-0.61亿元。

另外,国宝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由2019年末的551.22%降至去年末的243.69%。该公司在原董事长易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落马”后,于去年3月迎来新任董事长周兴云。作为成立不到三年的险企,国宝人寿同样未走出亏损周期,2020年四个季度净利润合计为-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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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公司风险评级不达标

虽然纳入统计的73家人身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监管红线,不过,有4家公司去年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C类及以下,如果按照新的《管理规定》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这4家公司为中法人寿、渤海人寿、前海人寿、百年人寿,除了中法人寿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其他三家均为C类。

其中,渤海人寿去年末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215.72%,相比上季度末均减少35.78个百分点。2020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该公司主要风险来自于资金运用方面。除了偿付能力指标下降,渤海人寿近三年连年亏损,2018年和2019年分别亏损7.68亿元和13.95亿元。2020年四个季度,该公司合计亏损18.59亿元。

百年人寿去年末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41.89 %、129.07%,相比上季度末分别增加5.5、6.82个百分点。2020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该公司现阶段偿付能力充足率稳步提升,难以量化风险自评估整体符合预期,但公司治理相关评估不理想,公司将持续推进相关工作。

除了上述4家以外,其余69家人身险公司中,风险评级为A类的有38家,B类有30家,另外富德生命人寿未公布风险评级结果。

《投资时报》研究员还注意到,有5家公司去年三季度风险评级出现降级的情况,国宝人寿、陆家嘴国泰人寿、君龙人寿、工银安盛人寿、国联人寿均从上季度的A类降为B类。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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