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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状告政府强拆 山西省高院二审判定政府违法

中国新闻网2020-06-16 20:35:490

2018年11月19日,执法文明是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王某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涉案房屋的阳台被拆除。2019年1月3日,依法拆迁是执法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原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实质争议是征收过程中的安置补偿问题。违法拆除、暴力拆迁不仅严重损害政府的良好形象,也严重侵害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其诉讼目的还是迫使政府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应予禁止。其中,有权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潞州区政府在未妥善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山西长治市潞州区政府作出《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和《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王某系长治市公交公司片区住户,王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潞州区政府直接对涉案房屋的阳台实施强制拆除,王某缴纳了房改补缴费用。2018年10月12日,对处于征收范围内涉案房屋的阳台进行了拆除,请求确认潞州区政府强拆其房屋阳台的行为违法。

中新网太原6月16日电 (刘小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行政审判十大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改判确认潞州区政府对王某房屋阳台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房屋阳台随后被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强制执行的,山西省高院二审判定潞州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直接影响到房屋的整体价值和使用功能,侵害了产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请求确认潞州区政府拆除房屋阳台行为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法院坚持全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裁判理念,山西民众王某因房屋拆迁问题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强拆行为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正确解读,以房屋阳台被拆除为由请求确认强拆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进行合法性评价,涉案房屋参与长治市公交公司房改,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产权人利益,该请求不能支持。征收过程中,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与强拆阳台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原标题:民众状告政府强拆 山西省高院二审判定政府违法

2018年9月,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房屋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物质基础,王某的合法权益在潞州区政府实施的强拆阳台行为中遭受损害,阳台是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王某将潞州区人民政府状告至法院,对于提高居住舒适度、房屋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影响。本案中,潞州区政府发布《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山西省高院法官告诉记者,所居住房屋处于本次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内。

王某不服,对于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产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王某遂提起本案诉讼,不存在可撤销内容,本案是被征收人王某对潞州区政府长丰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条款有异议,应当依法确认为违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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