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成国际大趋势 全球经验与中国实践需结合
原标题:反垄断成国际大趋势 全球经验与中国实践需结合
近日,一场主题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全球经验和中国实践》的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大会所邀请嘉宾来自于学术、法律、政府、企业等平台。
大会背景在于最近几年平台企业的垄断和反垄断问题始终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欧盟也刚刚出台《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美国刚刚上台的拜登政府也对平台反垄断磨刀霍霍。
对中国来讲,在2021年2月7号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印发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中美欧三地之间几乎是你争我夺,不甘落后,这也是当下国际反垄断的一个大趋势。
当下行业垄断问题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大数据杀熟”、封禁API接口、拒绝交易等涉嫌垄断行为,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如何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今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可能涉及的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封禁等问题进行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教育部“长江学者”杨东表示,虽然目前只是《指南》,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力,但是已经具备了非常丰富的数字经济反垄断的理论框架和要素的体系。
另外,近年来的“头腾大战”、微信断开飞书链接等热点案件,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正在演变为平台间的竞争,而平台竞争的背后也即是生态竞争,凸显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流通的价值。
疫情常态化之后,平台企业在快速壮大,快速扩张,杨东称,按照中央所说的资本无序扩张,资本力量和数据力量双重叠加,使得超级平台越来越大。如果反垄断领域不具备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式,可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杨东认为,对于这些新的竞争业态,如果沿用旧的理论框架去规范此类行为,会出现错配、缺位等问题,而应该用传统经济分析加上新的结构分析,特别是考虑平台经济的特征之后,再做进一步分析。
平台、数据、算法的三元结构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杨东认为要从三维结构的角度去看待这样一种市场的力量,建议把《电子商务法》第22条、35条吸收到《反垄断法》当中,在《反垄断法》当中系统的专章来规定数字经济,特别是对平台、数据、算法这三个维度分别进行单独的、相对独立的规定,“我认为条件已经很成熟了”。
杨东认为,如果不专章规定、不系统规定,可能会造成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和大型平台企业之间的严重不对等,增加对于传统工业经济的企业的严格管控,但对新型的平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可能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大型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和竞争的行为,很可能管不住。”
平台反垄断问题与难点
在既往立法或者司法案件里面,对数据的权利边界是怎么认定的?谈到这个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际红在会上表示,这个问题很容易联想到大数据第一案。
后来法院给出的观点是用户在平台使用的时候是数据贡献者,但数据贡献者本身他是一个个体,他对形成大数据这个产品不拥有财产的权益。其次,未清晰界定的网络运营者与网络用户对原始网络数据复杂的权利状态,法院赋予平台本身对大数据是一个竞争性的权益,当平台付出了人力物力收集数据,数据能为企业本身带来竞争优势,法院和司法有权利或者有义务来保证平台对数据库正当的权益,如果第三方通过非正当手段来使用或者产生权益的话,平台方对相对方可以通过司法来得到相关的保护。
相对而言,美国认定通过未经授权的数据获取或使用行为,认定是一种动产侵害,承认了数据控制者对所收集的数据享有的财产权益,这是美国的一个基本态度。欧盟原来是通过《数据库指令》来保护数据库的权利,但是经过欧盟法院对一系列案件的裁判,《数据库指令》里面所保护的数据库范围和适用范围事实上被大大缩限,法院认为数据库保护不仅存在着规制面过宽的危险,而且对数据库的市场滥用存在着严重的担忧。
总而言之,陈际红认为,中国互联网企业这两年发展非常快,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所以《反垄断法》本身来讲是一个规范发展,绝对不是要把互联网本身打倒。相较于美国与欧盟,中国反垄断在司法思路上会有所区别。
国际反垄断大趋势
虽然国际各国反垄断具体措施与政策法规不同,但大趋势是一致的。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方兴东在会上表示,他是从90年代开始反垄断,跟微软、电信等企业打过交道,跟互联网垄断也打过交道。美国从ATNT反垄断,到微软反垄断,每一次产业的重大创新突破都是通过反垄断释放了活力。所以方兴东认为反垄断跟创新与发展不应对立起来的,反垄断就是为了激活创新,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次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在方兴东看来比原来进步了一点,但在传统反垄断的框架里进行平台的反垄断或有效治理目前来看是不行的。欧盟法律《数字市场法》说明现在平台的反垄断已经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中央将其提到政治问题的高度。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本质是政治问题,是权利问题,而非经济问题或利益问题。
不管是在信息社会也好,还是数字时代也好,方兴东将其分成三个层面——第一是技术应用层面,第二是制度层面,第三是思想价值观层面,也就是最高层面,方兴东认为后者正是中美缺失的层面,而欧洲代表了人类最高水准。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互联网的精神实际上也是从欧洲发源而来的。
因此,方兴东认为平台反垄断在制度建设里面应该学欧洲,不仅是从制度本身这个层面去思考,更深层次在于数字时代人类如何在数字空间里安身立命。目前这么多问题暴发后,该怎么样去监管。
现场,中国人大新闻学院的匡文波教授表示,国内所有有关互联网的管理,出发点是让整个互联网行业发展壮大。互联网监管及反垄断应与保护创新相统一。互联网企业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不应把互联网企业当成阶级敌人来对待。任何企业都有其不足,不应将互联网企业的不足特意放大。匡文波认为为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恰恰应该在某些方面放松监管。
另外,对比国内环境与欧盟来看,匡文波认为欧洲没有规模较大的互联网企业。全球20大市值最高的互联网公司,11家来自美国,9家来自中国。由于欧洲的人口数量有限、多种语言阻碍、高福利、人工成本太高等因素,导致欧洲很难发展出互联网巨头公司。
因此,匡文波表示,欧洲在监管互联网企业及反垄断时,完全不需要考虑保护本国民族企业的问题,其力度过强且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在借鉴欧盟、日本等国的经验教训时,对这个问题要特别关注。
另外,匡文波称,美国是出于其自身利益,对包括华为、字节跳动等中国高科技企业极力打压。而反垄断、监督的出发点应该是保护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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