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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大讯飞跳槽到腾讯:竟被判赔1200万 发生了什么?

中国基金报2021-04-14 16:47:580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智

从科大讯飞跳槽到腾讯,几个月后被老东家索赔2640万元?

近日,“离职被科大讯飞索赔上千万”的话题冲上热搜,一度吸引众多网友的关注。其实是当事人陆昀创立的公司此前被科大讯飞收购,随后担任起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年薪50万元。几年后,陆昀离职跳槽到腾讯,不料几个月后却收到了上千万的竞业限制违约索赔。

科大讯飞3604万收购陆昀所持股权

并开出50万年薪

资料显示,陆昀为上海传知信息创始人,从科利华初入教育,曾就职北大青鸟,系K12教育品牌“解铃网”创始人。同时也是上海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讯飞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股东。

科大讯飞称,2015年12月30日,陆昀与上海枫享的其他股东与科大讯飞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方式,收购枫享公司100%的股权。目前来看,上海讯飞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科大讯飞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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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天眼查

据红星新闻,科大讯飞诉称,收购前,陆昀持股58%,直接掌控着枫享公司最核心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由于考虑到共公司未来发展需要,陆昀等枫享公司高管接受竞业限制约束等情况下,科大讯飞最终以3604.5万余元的价格,收购陆昀持有的枫享公司股权。

随后,科大讯飞还以年薪50万元聘任陆昀担任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及枫享公司经理。收购过程中,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其中就包括陆昀及其他高管签订的竞业限制义务。

2019年11月15日,陆昀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科大讯飞根据约定,于当月26日将股权转让尾款支付给陆昀。

值得注意的是,科大讯飞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年内,即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陆昀不得担任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或组织的董事、管理层人员、顾问或员工。

但是在12月4日,陆昀便以腾讯智能平台首席教育专家顾问的身份,出席腾讯首届MEET教育科技创新峰会,担任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有违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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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昀 图片来源:腾讯科技

在之后的时间,陆昀又多次以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腾讯教育应用平台总经理身份,出席各类活动。科大讯飞认为,陆昀在离职后即到存在明显业务竞争关系的实体担任专家顾问及总经理职务,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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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科大讯飞还指出,在此次收购中,其累计投入了7279.2万余元,陆昀的违约直接导致此次收购目的落空,给科大讯飞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因此,要求陆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从腾讯公司辞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向科大讯飞支付2640万余元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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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陆昀被判赔1200万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陆昀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过,由于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且科大讯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陆昀的上述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所以案涉合同约定的2640万余元过高。根据陆昀的违约过错程度、科大讯飞以7279万余元收购枫享公司的预期利益等,结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等,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200万元。

同时,判定陆昀应继续履行《投资合作协议》及四份《补充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10月22日止,并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理智,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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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东家突如其来的索赔,陆昀表示,“有点困惑,这么高额的索赔,也没来找我沟通过。”

陆昀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200万违约金畸高”

随后,陆昀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请。同时,要求一审、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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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中显示,一审判决认定竞争业务及实体错误,陆昀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四》及双方之间多次的磋商记录,本案涉及的竞争实体和竞争业务形式,已被该协议的第二条“竞业禁止”明确限定为:“智慧课堂”和“扫描阅卷”业务,专门从事上述两项业务的公司或特定公司中从事上述两项业务的部门或子公司,别无其他。

然而陆昀认为,一审法院扩大了竞争业务和竞争实体的范围,错误做出他实施竞业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认定。即便他构成竞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产生标准也缺乏合理依据并且畸高。

据红星新闻报道,陆昀上诉还提到,他入职新公司后,科大讯飞所谓的“竞争业务”相关的订单量不降反增、现有市场份额有所上升、包含竞争业务的整体教育板块业务也在持续增长,一审法院却认定上述举证无法证明“陆昀入职腾讯未给科大讯飞造成损失”。科大讯飞主张的2640万元违约金与陆昀第二次转让的股权价款相当,本就过分高出合理限度,一审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基础。

至于是否会从腾讯离职,陆昀表示,“等二审判下来再说。”

竞业禁止协议受法律保护

对有失公平的条款可主张撤销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合约是否合理有效?是否存在隐蔽条款?陆昀先后任职的腾讯与科大讯飞相关业务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陆昀入职腾讯是否违反竞业限制?这些都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那么,何为竞业禁止呢,竞业限制合约是否受法律保护?据了解,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条的规定,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企业不仅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违约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上述情况,不少网友表示,“作为公司前高管,同时也是自己创立过公司的人,应当有基本的职业道德,既然签了竞业协议就应该遵守。”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提醒,竞业协议中可能会有很多“坑”,对于某些隐藏条款,大家需要谨慎对待。若合约中出现有失公允的协议条款,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主张撤销。

最后,关于本案的更多细节和真实情况,可能只有双方当事人最清楚,法院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还需继续关注二审结果。

责任编辑:张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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