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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审判长解答案件焦点

澎湃新闻2020-06-17 16:06:192

青少年保护:希望避免二次伤害

首先,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从庭审安排来看,对被害人隐私的严格保护贯穿本案办理的全过程。

审理程序: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定为猥亵儿童罪

2020年6月16日,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普陀法院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并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其次,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从办理过程来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为避免多次询问被害人造成其心理创伤,办案机关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持续保持沟通。

审理期限:受疫情期间申请延长

定罪:因不存在性器官接触,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据我所知,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也安排了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申请了司法救济。

量刑: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为何定罪为猥亵儿童罪?又为何如此量刑?庭审结束后,任何人员不得旁听。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原标题: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审判长解答案件焦点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宜采用线上方式远程开庭,故我院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并及时安排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而本案系不公开审理案件,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承办法官一直与被害人、辩护人保持沟通,持续了解各方对于本案的意见。现疫情趋于稳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庭审活动逐步恢复正常,故及时安排本案开庭、宣判。合议庭对公诉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和证人、鉴定人名单等进行充分评议、审核,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出庭人员名单,依法通知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充分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听取各方意见。合议庭经过慎重评议后,依法作出本案判决。

最后,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

本案中,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对被告人的判决既体现了罪罚相当和罪责刑相一致,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体现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以及对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通过有温度的司法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因被告人不认罪,且其中部分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由周燕芬制造条件,故为审慎审理案件,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受理后,我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在此,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我也想呼吁家长、学校和社会,所以,应当从各方面全力保护好未成年人,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本案被害人已经受到了身心创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希望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不要以任何方式对她造成二次伤害,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故不公开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依法不公开审理。

我院正式受理本案后,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法院查明,更不要打探未成年人的隐私,衷心希望被害人能从伤痛中走出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历经16小时的庭审,健康快乐地成长。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该案审判长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并作出以下回应。

本案涉嫌性侵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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