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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界排名第一的扬子江药业因垄断被重罚7.64亿

界面2021-04-15 13:39:152

原标题:中国医药界排名第一的扬子江药业因垄断被重罚7.64亿

记者 | 原祎鸣

编辑 | 谢欣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4月15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没7.64亿元人民币。

这也是市场监管总局对医药行业最新一起垄断处罚,本月天药股份同样因垄断而被罚4402万元。

但与天药股份相比,扬子江药业的体量规模和行业地位在医药行业里则要大的多,实际上,扬子江药业虽然一直没有上市,但其在国内堪比“巨无霸”式的存在。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显示,扬子江药业位列当年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首,并且已是连续6年排名第一。

据处罚决定书,自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所涉及药品种类达300余种,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其中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

2020年12月22日,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一次送达后扬子江药业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月8日的听证会上,扬子江药业表示,其未实施垄断协议。理由包括:扬子江药业对经销商和连锁药店设置的固定和限定价格条款不具有惩罚性,其没有采取惩罚措施;第二,扬子江药业没有收取过保证金、没有进行口头警告、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罚,更没有停止供货。

但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扬子江药业所言“均不成立”,因为:有证据可以表明扬子江药业在药品销售各环节针对交易相对人均设置了不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政策的各类惩罚措施,如扣发奖金、停止报销费用、断货等。同时有证据可以表明扬子江药业曾对某些不遵守固定和限定价格要求的经销商实施惩罚措施,如口头警告和威胁,甚至停止供货等。

以上两点驳回了扬子江药业的全部陈述。市场监管总局同时还补充指出:扬子江药业的垄断协议已得到有效实施,说明惩罚措施的设置本身已有足够威慑力,无需通过实际执行的方式来保障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还透露,市场监管总局曾针对此案组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共同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参会者均认为惩罚措施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垄断协议的实施。因此,扬子江药业的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确实可以说明惩罚措施具有足够威慑力。

行政处罚书在处罚理由一项中还透露:扬子江药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覆盖面较广;在调查初期不配合、拖延检查进展,不过调查后期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案件调查进展。

因此市场监管总局最终决定:按照扬子江药业2018年度销售额的3%对其进行罚款。根据扬子江药业提供的《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其当年销售额为254.67亿元人民币,因此扬子江药业最后被罚没了764,007,948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扬子江药业此前还以广州海瑞药业、合肥医工医药、合肥恩瑞特药业、南京海辰药业四家企业涉嫌原料药垄断一事向法院起诉。2020年4月,该案件一审结束,扬子江药业获赔将近七千万。

而一年后,扬子江药业因为自己垄断赔出去的钱比之前起诉别人垄断赚来的十倍都多。

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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