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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玩行业的IP保卫战:侵权方式多样化 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建立

法治周末2021-04-15 13:39:181

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企查查数据显示,泡泡玛特因IP纠纷起诉他人或企业的开庭公告就有102个,大部分为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大到商场美陈,小到Q版盲盒,潮玩的人气IP们,谁还没有个盗版的低配伪劣品呢?”这句调侃,形象地揭露出潮玩市场山寨横行的现状。

对潮玩行业的玩家来说,成也IP,败也IP。

自有IP带来的高溢利,成为营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潮玩第一股”泡泡玛特为例,其2020财年财报显示,去年泡泡玛特的自有IP收入21.36亿元,占总收入的85%,其中“头牌IP”Molly的营收占比超过14%。

与原版IP走俏相伴的,是大量侵权仿制品的出现,继而引发不少知识产权纠纷。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企查查数据显示,泡泡玛特因IP纠纷起诉他人或企业的开庭公告就有102个,大部分为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

侵权方式多样化

“我们发起了众多的维权之诉,我们先进行更为众多的是非诉类投诉和举报工作,之后才筛选出维权之诉的对象目标。线下实体侵权的难题,是主体的信息销售记录取证困难;对于线上网络销售,虽然可以通过平台披露获得主体信息和笼统的销售记录,但网络的发达,让侵权者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躲避诉讼。”泡泡玛特法务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2017年12月,泡泡玛特发现王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销售其享有独家著作权的潮玩产品信息,吸引买家组团集单,订单达到一定规模后,再行开模、定制、销售。这些产品由王某从陈某经营的淘宝店采购,而产品的生产方为陕西恒源成公司。随后,泡泡玛特将三者起诉。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玩具形象,生产、宣传、销售涉案产品,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65万元。

“侵权方式比较多样化,盗版商品除1:1仿制外,还存在通过更改商品的材质、尺寸、部分设计进而侵权。因为涉案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均为美术作品且具有卡通动漫类的IP属性,除却潮流公仔外,该美术作品也被使用在服装鞋帽、箱包、手机壳或吊坠等周边衍生品类目,有些商家更是将美术作品用于企业的宣传推广当中,更是让广大消费者产生了误解。”上述泡泡玛特法务负责人介绍说。

记者注意到,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知名卡通形象未经授权的周边产品大量存在,仿版与原版往往不存在显著差别,价格却十分低廉。例如,35cm的迪士尼草莓熊公仔的官方售价为198元,淘宝某店铺的仿版却只要65元。

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建立

除了诉讼维权外,上述泡泡玛特法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方面,泡泡玛特为新增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作品依法进行登记,做好权属的登记工作,另一方面,会定期对各大网络平台进行检索,也会有合作方在全国各地的商场街道巡查,发现侵权行为,会根据多种因素决定维权的方式。

“有部分侵权人认为侵权成本较低,收益较大且认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概率性较小,也就肆意妄为或通过采取一些手段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当对侵权人的处罚远大于其侵权成本时,才能有效抑制侵权行为的发生。”该法务负责人认为。

事实上,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建立。例如,2020年先后完成修订的专利法、著作权法明确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乐高”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将一审法院判赔额300万元改判为赔偿3000万元。法院审理认定,“乐拼”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所独有的赔偿到位特点和惩罚威慑作用,能够让受害的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让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可以有效遏制假冒伪劣盗版产品的制售和流通。但同时要注意的是,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避免产生负面效应。

责任编辑:何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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