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猥亵儿童罪获刑5年判轻了吗?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勇就曾撰文建议,对于以“类强奸”方式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应当比照强奸罪量刑。”
具体认定如下:
使用器物侵入他人阴道、肛门的,57岁的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振华,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原标题:王振华猥亵儿童罪获刑5年判轻了吗?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将“类强奸”行为列入猥亵儿童罪的“其他恶劣情节”范围,有利于加重量刑,打击犯罪。
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当庭对新城控股原实控人王振华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
2019年7月2日,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达15年)。若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在上海涉嫌猥亵一名9岁女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
根据公开报道,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另据报道,王振华同意周燕某为其介绍物色年轻女性供其发生关系,并两次转账给(牵线人)周慧某、周燕某共计10万元。
王振华辩护律师之一李肖霖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由于此案为不公开审理,自己无法接受采访。
但王振华案宣判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有声音质疑王振华被判有期徒刑5年过轻,还有声音称王振华应被判量刑更重的强奸罪。
5年为顶格判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该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分为两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振华被判刑5年,是在第一档顶格量刑。
如果判处王振华5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符合三种情形中的一种: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才能实现罪刑相当的,“聚众”较好认定,但何为“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恶劣情节的范围则存在分歧。
200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性侵意见》),对“公共场所”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其中指出: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然而,随后的司法实践中,慢慢出现了在学生宿舍、教室、卫生间等场所实施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再度引起对“公共场所”“当众”的争议。
因此,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案例中进一步明确:“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性的,就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 加重情节。
司法实践当中,正因为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且被害人受到心理创伤,而对于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因此,量刑争议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其他恶劣情节”。
什么是“其他恶劣情节”
实际上,起初的刑法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档量刑条件,仅规定了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公开报道,王振华案发在酒店,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并“当众”的认定难度应该不大
然而,刑法修改后,至今尚未出台具体界定何为恶劣情节的司法解释。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判刑较轻。
有学者统计了2017年宣判的389起猥亵儿童罪一审案件,其中最轻判处拘役3个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3—5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只占6.2%。
据统计,这24例判决的量刑情节除了“在公共场所当众”,还包括:致使被害人染病,如一起案件中,被害人感染梅毒,造成被害人长期的生理心理伤害;长期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如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犯罪人“在教室里等其他公共场所公然地、长期地猥亵13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给女学生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其他众多在场的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某长期、多次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多次强制对他人实施肛交、口交的,其精神、心理状态均受到不利影响并有自伤情况。
正是因为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学者建议将《性侵意见》中的7款从重处罚情节中的严重情节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这包括: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强奸罪还是猥亵罪
王振华案更大的质疑是,为何不能判处其犯强奸罪,尤其是公开报道称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但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学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秉持猥亵儿童罪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明确界限,根据证据进行罪名认定。
他认为,强奸应该是两性性器官进行接触的性交行为,尽管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只要两性性器官发生了接触,而不需“插入”,就可以被认定为既遂,但其前提仍是两性性器官的接触,而非对一方性器官的接触。
“因此,对于具有奸淫性交意图、存在性器官接触的行为,应该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应考虑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王峰 编辑:林虹)
责任编辑:逯文云,而不具有性交意图的针对女童的淫秽性手段行为,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他说。
当然,国外有些国家的立法正在扩大强奸罪的犯罪手段。例如,强迫男子或女子肛交,将异物如棍、棒强行插入他人生殖器、肛门也认为足以造成性侵害。但在我国,这些行为尚未被认定为强奸。
事实上,被判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也不代表着必然被判重刑。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3 款的规定,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基本犯依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从重处罚,仅当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致使被害幼女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加重或结果加重的情况下,才进行法定刑的升格。
因此,有学者建议,将“类强奸”行为列入猥亵儿童罪的“其他恶劣情节”范围,有利于加重量刑,打击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轮流强制对他人实施肛交、口交或者未达两人,在2015年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加入了“有其他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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