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布局建设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部署要求,202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聚焦提高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紧紧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进重大政策改革完善,统筹安排增量、优化盘活存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在政策安排中,突出三个导向:一是聚焦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弱项。二是强化统筹整合。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进。三是创新投入方式。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促进强化投入力度、形成投入合力。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强化全产业链支持措施,提升完善产业发展支撑保障和设施条件,支持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促进产业内生可持续发展。相关资金项目继续向脱贫县倾斜。
(二)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巩固南方双季稻面积,扩玉米、稳大豆,突出抓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紧紧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促进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保持生猪等畜禽生产平稳发展,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发展优质饲草生产,加大牛羊生产支持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三)加强农业现代化设施装备建设。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加大对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补贴力度。推广应用北斗导航智能终端。加快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开展整县推进试点,促进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出村进城“最先一公里”问题。
(四)大力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统筹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加快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整体提升产业链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培育高素质农民,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
(五)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深化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资源。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继续实施耕地轮作休耕。扩大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发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
三、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考核
(一)推进统筹整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任务清单,在大专项内部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执行,并优先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鼓励各地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统筹整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等有关要求,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省份要按规定对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统筹予以支持。
(二)细化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要求抓紧组织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水平、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沟通,于6月30日前正式印发并以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将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包括安排脱贫县的项目和资金情况)按规定同步上传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
(三)强化政策公开。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和省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并督促指导基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全过程管控。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1年7月起每季度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2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补贴政策清单,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管理,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推动信息公开。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全面排查在政策制定、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好农民利益。
(六)深化绩效管理。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执行、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情况,并将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加强对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考核,并与资金安排相挂钩。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工作。
一、稳定实施直接补贴政策
(一)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总体稳定、审慎探索、精准有效”的原则,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规定。同时,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遏制耕地“非农化”。加快消化补贴结转资金,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进农户基础身份信息、土地确权数据等信息共享,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的部署要求,创新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一是突出稳产保供和自主创新。优先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二是科学测算确定补贴额。将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降低轮式拖拉机等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以及技术相对落后的补贴机具品目或档次补贴额,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统筹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叠加补贴的,要科学测算补贴标准,防止补贴额过高引发过量购买,影响政策普惠公平。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三是着力提升服务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面推行限时办理,将补贴申请受理与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充分利用二维码和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强化对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检测)机构监管。健全省际联动处理和部门联合处理机制,对骗套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和补贴资金安全。
二、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以巩固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为目标,聚焦稳口粮提品质、扩玉米稳大豆提单产、扩油料稳棉糖提产能以及推进“三品一标”增效益等重点任务,集成组装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因地制宜推广测墒节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蓄水保墒等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提升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等粮棉油糖果菜茶生产能力,促进稳产高产、提质增效,示范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支持山西实施有机旱作农业示范,继续支持辽宁、福建等省份2020年启动的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完成试点任务。
(二)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深松整地作业一般要求达到25厘米以上。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深松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三)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以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等为平台,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在山西、内蒙古等12个省份实施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任务,熟化一批先进技术,组建技术团队开展试验示范和观摩活动,加快产学研推多方协作的技术集成创新推广。继续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乡土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能手中招募特聘农技员。
三、发展壮大乡村产业
(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新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立足优势和资源禀赋,瞄准农业全产业链开发,明确发展主导产业和优先顺序,构建以产业强镇为基础、产业园为引擎、产业集群为骨干,省县乡梯次布局、点线面协同推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加快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整体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实施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一是实施奶业振兴行动。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降低奶牛饲养成本,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二是实施粮改饲。以北方农牧交错带为重点,支持牛羊养殖场(户)和饲草专业化服务组织,收储青贮玉米、苜蓿、燕麦草等优质饲草。三是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性能测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四是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和宁夏15省(自治区),选择产业基础相对较好的牛(羊)养殖大县,支持开展基础母牛扩群提质和种草养牛养羊全产业链发展。五是实施良种补贴。在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适当补助,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六是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
(三)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发展。围绕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种质保存和特色品质保持,推动全产业链标准化全程质量控制,提升核心保护区生产及加工储运能力。挖掘农耕文化,推动绿色有机认证,加强宣传推介,培育区域特色品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
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在实施区域上,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北大荒农垦集团、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实施,可适当向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832个脱贫县倾斜。同时,择优支持100个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开展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支持广东省农垦总局、北大荒农垦集团、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推进试点。在建设内容上,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以及预冷设施和配套设施设备,具体由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类型和建设规模。在实施主体上,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832个脱贫县可不受示范等级限制),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场、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试点县可因地制宜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可有效实现联农带农、“农超对接”的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在补助标准上,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832个脱贫县放宽至40%,单个主体(不含农垦农场、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对每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给予重点补奖。在操作方式上,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各地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实行建设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
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脱贫地区适当放宽条件)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生产能力。加大对种粮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作用,对纳入名录系统的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社企对接,增强市场营销和品牌培育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和服务类企业面向小农户开展社会化服务,重点解决小农户在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中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机械化、专业化服务需求。加大对南方早稻主产省、丘陵地区发展粮食生产等社会化服务支持力度。坚持市场化手段,通过以奖代补、作业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统防统治、代耕代种代收等机械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支持安装使用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和北斗导航终端的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各地要根据当地小农户和农业生产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多种服务模式,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水平,推动服务型规模经营,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引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三)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实施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返乡下乡者创业、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等培训,加快培养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鼓励有经验、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参与实习实训等培训工作。
(四)稳步扩大农业信贷担保规模。强化中央财政补奖政策性导向,提高中央财政补奖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逐步实现重点县网点和业务全覆盖。持续扩大在保贷款余额和在保项目数量,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加强农业信贷担保“双控”业务考核,完善省级农担公司“双控”业务具体范围,建立健全“双控”和政策性任务确认机制。保持对脱贫地区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继续实施优惠担保费率。督促指导省级农担公司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识别与监控能力,完善多渠道分险机制,不断创新风险化解手段,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附件2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保护利用补助奖励、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
(一)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一是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在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县协同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引导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服务,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着力解决化肥使用过量、利用率不高的突出问题。继续做好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制定发布、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二是开展退化耕地治理。在耕地酸化、盐碱化较严重区域,集成推广施用土壤调理剂、绿肥还田、耕作压盐、增施有机肥等治理措施。继续做好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试点工作。三是加强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在西南、华南等地区,针对不同耕地生产障碍程度,结合作物品种、耕作习惯等,因地制宜采取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技术,克服农产品产地环境障碍,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统筹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和保护性耕作。贯彻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聚焦83个黑土地保护重点县,集中连片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重点推广秸秆还田与“深翻+有机肥还田”等综合技术模式,推进黑土地核心区提质培肥集中连片示范。继续稳步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支持在适宜区域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等关键技术,鼓励整乡整村整建制推进,使保护性耕作成为东北适宜区域主流耕作技术。
(三)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立足资源禀赋、突出生态保护、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探索科学有效轮作模式,重点在在东北地区推行大豆薯类—玉米、杂粮杂豆春小麦—玉米等轮作,在黄淮海地区推行玉米—大豆或花生—玉米等轮作,在长江流域推行稻油、稻稻油等轮作,既通过豆科作物轮作倒茬,发挥固氮作用,提升耕地质量,减少化肥使用量,又通过不同作物间轮作,降低病虫害发生,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快构建绿色种植制度,促进农业资源永续利用。同时,继续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黑龙江三江平原井灌稻地下水超采区、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实施休耕试点,休耕期间配套采取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污染修复等措施,促进耕地质量提升。
二、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一)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各有关省份要统筹用好过渡期补助资金,扎实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在各有关省份自查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开展长江禁捕退捕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推动资金落实到位,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强化长江禁捕退捕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调度,督促指导地方切实做好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巩固长江禁捕退捕成果,确保“十年禁渔”有效实施。
(二)实施重点水域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衰退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适当增加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放流数量。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三、启动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启动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已明确承包权但未纳入第二轮补奖范围的草原面积纳入此轮补奖范围。各有关省份负责补奖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因地制宜细化方案,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具体补奖标准和发放方式。实施“一揽子”政策的半农半牧区省份可支持推动生产转型,提高草原畜牧业现代化水平。
四、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聚焦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优先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东北黑土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地区等,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以县为单位构建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对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和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奖补支持,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实行整县集中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地区,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模式和秸秆综合利用稳定运行机制,打造一批产业化利用典型样板,积极推进全量利用县建设,稳步提高省域内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在东北地区重点聚焦耕地质量提升,促进秸秆还田增碳固碳。
(三)推广地膜回收利用。加快建立地膜使用和回收利用机制,继续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支持整县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鼓励其他地区自主开展探索,建立健全完善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推动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并探索“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禁止生产使用不达标地膜。支持有条件地区集中开展适宜作物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替代和新疆棉区机械化回收农膜
附件3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三方面支出。具体实施要求继续按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大力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免疫质量和政策成效。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制定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并于2021年6月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要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加强监管,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责任编辑:何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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