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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巴塞罗那总领馆提醒中国公民注意防疫政策变化

10000100002020-06-18 12:17:160

(四)对于生产医用外科口罩和防护服但未取得欧盟市场准入资质的厂家,西医药卫生产品管理局有权在完成相关评估后,进入疫情防控“新常态”。

驻巴塞罗那总领馆提醒领区中国公民做好长期应对疫情准备,不得上班。视情于7月31日前给予临时许可。

五、关于病例检测、发布、控制传染源的规定

(一)全国公立和私立卫生医疗及社会服务机构、卫生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有关病例身份、诊断、追踪等情况。

(二)各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须尽快对出现疑似症状人员做至少一次聚合酶链反应(PCR)或其他基于分子生物学方法的检测,原标题:驻巴塞罗那总领馆提醒中国公民注意防疫政策变化

“中国驻西班牙巴塞罗那总领事馆”微信公众号6月17日消息:当前,西班牙新冠肺炎疫情趋缓,防疫限制逐步减少,各行业有序复工复产。西中央政府计划自6月21日0:00结束全国“警戒”状态,解除境内人员流动限制,并第一时间上报检测结果。

(三)卫生主管部门可视情要求有关交通单位追踪新冠肺炎感染者旅行史、接触史。

六、关于违规处罚的规定

违反防疫“新常态”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口罩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坚持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不同阶段防控规定,警惕疫情反复,最大限度降低健康安全风险。

日前,西中央政府发布关于防疫“新常态”的政策规定,对结束“警戒”后生产生活、防控措施做出具体要求。现将有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关于佩戴、出售口罩的规定

(一)6周岁以上人员,小于1.5米近距离接触、处于人员密集、封闭拥挤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二)6周岁以上人员,乘坐飞机、船只、客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佩戴口罩。不同居所成员同乘9人及以上座位车辆,司机与乘客均须佩戴口罩。在船只客舱内,如乘客间距达1.5米以上,可不佩戴口罩。

(三)佩戴口罩将导致呼吸困难、症状加重的某些疾病患者,及存在行动障碍、无法自主摘除口罩、需他人照顾的人员,不强制佩戴口罩。

(四)单独进行户外体育锻炼或有关活动不便佩戴口罩,不强制佩戴口罩,建议按卫生部门要求进行防护

(五)仅限符合一定卫生标准、可保障产品质量的药店零散出售拆除包装的医用外科口罩。

二、关于工作场所的规定

(一)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清洁、消毒措施。

(二)应具备流水、香皂或肥皂、免洗洗手液、杀毒洗洁精等设施或物资。

(三)应通过调整工位、工时等做法,保证员工间距达1.5米以上。尽可能为工作人员配备防护用品。

(四)应采取措施减少员工、服务对象和来访人员聚集,避免出现人流高峰。

(五)应尽量减少现场办公,鼓励远程办公。

(六)员工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居家隔离或因接触确诊病例居家隔离,最高不超过100欧元。

责任编辑:朱学森,应立即电话联系自治区卫生机构及相应劳动风险保障部门(如有),马上佩戴口罩,严格按医务人员指导采取措施。

(八)医疗、教育和社会服务机构实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卫生标准,降低感染风险。

(九)批发和零售店,酒店、旅馆及露营地,餐厅、酒吧、咖啡馆等餐饮业店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剧场、电影院及体育场馆等,须严格遵守关于容纳人员、消毒、防护、配备防疫物资及设施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人群聚集,保证处所内人员间距1.5米及以上。如无法保证人员间距,须采取必要清洁、消毒措施降低感染风险。

三、关于客运交通的规定

(一)公路、铁路客运交通服务单位应根据防疫规定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限流避免感染风险。

(二)航空、航运和陆路交通预售票运营单位须在相应班次运行结束后,继续保留乘客信息4星期,以便卫生部门必要时追踪乘客旅行史、接触史。

四、关于药品和卫生防护用品的规定

(一)防治新冠肺炎相关药品和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单位须与西班牙医药卫生产品管理局(Agencia Espa?ola de Medicamentos y Productos Sanitarios)取得联系,明确相关产品近期投放和存量要求。

(二)上述药品和卫生防护用品仓储条件必须满足西医药卫生产品管理局相关要求。

(三)西卫生部有权要求优先生产上述药品和卫生防护用品,西医药卫生产品管理局有权向生产厂家了解相关产品生产计划。

(七)员工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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