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女童的董事长,上诉被驳
案发近两年后,今天(19日),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尘埃落定。上海二中院裁定,王振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牵线搭桥的周燕芬被判4年。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一审法院审判长曾表示,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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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多家媒体曝出王振华因猥亵女童被上海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
随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报:涉嫌猥亵儿童的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于7月1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案嫌疑人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7月2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近一年之后,2020年6月16日,上海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次日当庭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发布声明称,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2021年5月19日,上海二中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上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去年6月庭审结束后,一审审判长作出回应——
定罪:因不存在性器官接触,定为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
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量刑: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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