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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 投资者索赔诉讼拉开大幕

新浪财经综合2021-06-04 10:3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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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晚间,中信国安(维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 2020036 号)。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 号)。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中信国安维权入口)

此前在2021年3月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证监会查明中信国安在2009年至2015年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证监会拟对中信国安进行行政处罚。此后,中信国安提起了听证,并提出:一是青海中信国安对中信国安对其预售的管理和监督未有效执行,青海中信国安不实财务记载是其自身行为,中信国安在该事项上不存在主观故意,已在能动范围内做了最大的管控努力;二是中信国安将青海中信国安按高于净资产账面值及原始受让价格的价格出售给中信国安投资,青海中信国安财务不实记载对中信国安及中信国安的广大投资者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中信国安主动消除、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三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记载的 2015 年财务不实记载事实认定与实际情况有出入,2015 年年度财务报表附注“44、投资收益”中“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数据相互抵消,不影响中信国安 2015年度和半年度的投资收益总数、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因此青海中信国安虚增利润对中信国安 2015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数不产生影响;四是中信国安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股权已经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完全剥离,不实财务记载已经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终止,证监会初步调查的时间发生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中信国安财务不实记载的事项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时效,不应当再追究行政责任。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证监会经过复核认为,中信国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中信国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最终决定: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下达,意味着已经确认中信国安存在违规行为,同时法院将会受理投资者索赔诉讼。中安国安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均在北京,因此预计中信国安投资者索赔案件将由北京金融法院受理。暂定: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之间买入中信国安,且在2020年5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中信国安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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