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贩子”逃跑时摔伤索赔38万 法院驳回:保安员处置得当
原标题:“号贩子”逃跑时摔伤索赔38万,法院驳回:保安员处置得当
2019年6月,男子韩某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的保安员发生了一场特殊的纠纷。原来,由于韩某曾因在医院的倒号行为被处罚,所以当他再次出现在医院时,被保安员拦截盘查,不料韩某最终摔倒骨折。事发后,
韩某将保安、保安公司及北京积水潭医院共同诉至法院索赔38万余元
。本案于今年4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事发当天这场纠纷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法院最终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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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戴着白色鸭舌帽的男子便是韩某。据公共视频显示,当天中午11点多,韩某出现在了北京积水潭医院的门诊大厅,然而没过多久,正准备离开医院的韩某却突然开始快速奔跑,医院的一名保安员则在其身后对韩某进行追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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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显示,急于离开的韩某在奔跑过程中摔倒了两次,随后被保安员拦下。不过韩某对于保安员的阻拦盘问并没有配合,而是依旧想要离开,
在保安员的阻拦过程中韩某最终摔倒在地,踝关节和胫腓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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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林涛:
因为韩某伤情比较重,两处骨折,所以当时认定是轻伤一级,韩某到法院来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韩某认为,被告保安员杨某将其摔伤,侵犯了韩某的人身合法权益,杨某应对韩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
他说我是一个正常就诊患者,你对我进行了这个不合理的这种暴力侵害,认为这保安员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他的公民的正常的身体权来起诉,说这个行为超过了保安员正常的一个保安职责的工作限度。
此外原告认为,保安员杨某所属的保安公司及北京积水潭医院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韩某认为保安员杨某,包括医院以及保安公司对他的摔倒都有责任,所以要到法院去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保安员陈述追赶原告理由
韩某在医院受伤骨折,他认为阻拦他离开的医院保安员对此应该承担责任,不过在庭审中,保安员杨某称追赶韩某是事出有因。
审判员 林涛:
你当时追这个原告的时候,是什么原因,当时怎么考虑的?
被告 保安员杨某:
当时我是接到我们医院保卫处的通知,让我追一个号贩子,就是原告。
审判员 林涛:
当时是接到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让你去的,是吧?
被告 保安员杨某:
医院打击“号贩子”原告出现便引起注意
原来,北京积水潭医院当时正在开展打击号贩子的专项行动。2018年11月14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的部署要求,积水潭医院接连实施整治行动。事发当日,韩某出现在医院门诊大厅后便引起了医院中控室的注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
医院要求他们医院的保安公司所履行的职责是,对于没有进入院区的号贩子进行驱离,如果进入院区,对号贩子要盘查,并要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所以对于保安员的职责来说,并不是说我看见号贩子之后把他驱离就可以了,而是一定要留滞这些人,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再查实他们有没有不法行为。
庭审中,被告保安员杨某表示,他对韩某的拦截盘查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摔倒骨折并非杨某对其侵害所致,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 保安员杨某:
我不同意赔偿。
审判员:
不同意,什么理由?
被告 杨某:
我是在医院工作期间发生的这件事,我不同意赔偿。
审判员:
就是你履行的这个保安的职责期间发生的事是吧?
被告 杨某:
对。
此外,同为被告的保安公司与积水潭医院也均表示,原告韩某的诉称与事实不符,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受伤是保安员杨某抱摔所致,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原告到医院有何目的是否为倒号
由于韩某此前有过倒号行为,所以保安员上前对他进行阻拦盘查。那么韩某当天去医院,究竟是要干什么呢?他是否是为了倒号呢?
审判员宣读原告韩某笔录:
你当天为什么会在积水潭医院呢?当时我在医院看病买药,所以在积水潭医院就诊。既然没有做号贩子,为什么害怕跑呢?因为之前做过号贩子,我怕保安不相信,我所以跑开了。你们有矛盾吗?我们没有矛盾。但这个保安之前抓过我,所以他认得我。
据韩某称,事发当天中午,他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看病,不过因为此前他在医院有过倒号行为,所以在医院看到保安后怕产生误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便从门诊一楼的地下通道准备离开医院。
对于韩某所称来到医院是正常就诊的说法,被告方表示,原告韩某在受伤前并未在医院挂号、就诊,其诉称的到院看病与事实不符。
除此之外,韩某的受伤原因也是庭审中的焦点问题。那么医院内的公共视频是否能够反映出韩某受伤的情况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
唯独就是韩某倒地受伤这个过程的视频监控是缺失的,前边追逐的过程有,后边倒地之后对他救治的过程有,唯一就是它这个角度确实没有直接的摄像头的线索。这个画面它实际上从这边机位摇过来的,所以就是他摔倒这个位置正好是没有画面能够看到当时摔倒的过程,两人肢体冲突的过程。
关键视频缺失 受伤过程双方各执一词
医院的公共视频拍下了保安发现、追赶并用双臂和身体阻拦韩某的过程,但韩某摔倒的一刻却并不在画面的范围内。由于关键视频缺失,双方对韩某的受伤过程也是各执一词。
审判员宣读原告韩某笔录:我说我的腿是保安摔的,保安站在我旁边,他双手抱着我的腰把我抱起来,把我搂地上摔了之后,我左腿先着地了,然后全身坐在地上,左腿着地的时候把腿摔骨折了。保安为什么摔你?因为当时我想离开,保安不让我走,于是把我摔倒在地。
对于韩某所称保安员杨某对其抱摔的说法,保安员杨某表示他追上韩某后,只是用手臂和身体阻拦韩某,是韩某自己摔倒受伤的。
针对庭审焦点问题 法院如何认定
针对庭审中的焦点问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审查。那么法院最终将会如何认定呢?
焦点一:原告韩某到医院是否为了正常就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积水潭医院内的公共视频,还原了事发当天原告韩某来到医院的过程,那么韩某来到医院后做了什么,他究竟是不是像普通患者一样有正常就诊的行为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画面显示的时间来看,已经到了当天中午11点40分左右,接近于上午停诊的时间。韩某,就是这个戴着帽子的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一开始在挂号机周边活动,但是他并没有取号,也没有向旁边的分诊台进行问诊,只是在来回地踱步,所以我们感觉到他入院以后并不像普通患者的挂号取号行为。然后,韩某离开了门诊大厅,在这个门诊大厅的外面停留一段时间。
公共视频显示,韩某在户外停留一段时间后,重新进入医院大楼来到了候诊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韩某在候诊区的周边徘徊,好像是在跟患者和家属交谈,这时候我们看前面所有的挂号机都有空了,他并没有来挂号。韩某进入院区的举动,并不像一个正常的患者的来医院就诊的正常的行为。之后,韩某这个从门诊大厅匆忙地离开,离开了门诊大厅,去了通往地下通道,进入急诊和住院病房的通道。
公共视频显示,韩某在准备离开医院的过程中,并没有选择从正门离开,而是绕到了医院住院部的地下通道,随后当他看到保安后便开始了奔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
这个时候他发现了保安,他从地面上来之后开始奔跑,保安从这后面开始对他进行追踪。我们看整个过程中,原告不停向后张望,但是这时候身体失去重心,摔倒了两次,摔得还比较重,他的手部、膝盖表皮都有擦伤,之后来到拐点的这个位置,他开始关注自己手部皮肤损伤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虽自称来到医院是为了看病,但并没有出示挂号单据。正常就诊的患者面对保安巡查理应予以配合,而原告突然全力奔逃,其步态紊乱且连续跌倒两次,在保安对其阻拦盘问时仍不予配合等种种情况,显然有别于普通患者,因此其入院就医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韩某就是在挂号机周边游荡,在候诊区徘徊,根本没有任何挂号的行为。事发后,我们也没有发现他有网上预约号,什么线索都没有。他进入门诊大厅的过程,实际上都没有看到他作为正常诊疗患者的活动,倾向于认为他是在向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来兜售专家号资源。
焦点二:原告的受伤与保安员杨某有无关联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天韩某受伤后,双方均向警方报警,该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侦查后,并未追究保安杨某的刑事责任,并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人的相关证言,没有发现保安员杨某对韩某有暴力侵害的行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
公安机关对这辆车的司机进行相关的询问,司机说当时保安员和韩某之间有类似似顶牛的动作,并不是像原告说的对他进行抱摔这种情形,所以他们认为保安员的行为就是一个拦阻、盘查。这个证人的陈述也没有发现保安员有暴力侵害的动作,比如踢踹,上去抱摔或者殴打,只是阻止韩某离开院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事发时,保安员杨某仅采取上臂阻拦原告的动作,其目的是控制原告,并无踢打的行为。原告前期快速奔跑且跌倒受伤,体力消耗大,自控力下降,在挣脱过程中上身不稳,旋转过度发生螺旋形骨折的损伤。原告称杨某将其抱起腾空后,导致其向左侧倒地受伤的陈述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
杨某的处置还是得当的,他仅仅是用上肢阻挡韩某离开院区,并没有对他进行踢踹、殴打,以及像韩某自己所说的抱摔,这个动作都没有发生。在阻拦过程中,韩某可能因为体力消耗比较大,体力不支,倒地的时候旋转过度,导致下肢的一个骨折。所以我们认为他这个损害后果还是因为他在抗拒过程中发生的,并不是保安员杨某的故意殴打所导致的。所以我们认为保安员杨某的行为应该是得当的,应该是符合保安员身份要求的。
法院认为保安员不承担责任 驳回原告诉请
今年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保安员杨某处置得当,不应对韩某受伤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保安员杨某在对韩某进行处置的过程中,是表现得当的,导致韩某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其抗拒保安员依职权对其盘查所致。如保安员采取合理措施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会让负有维护院区秩序的执勤人员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对妨害医疗秩序的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从而不利于良好就医环境的建立,最终损害就医患者的根本利益。
法院认为,保安员杨某根据医院中控室的指挥,对可疑人员进行查证和控制,处置得当,应当予以肯定,其行为并无过错,不应对韩某受伤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所有当事人都要对自己行为负责任,韩某一开始为了要倒号,进入院区获取这个不法利益,受到保安员的盘查。盘查过程中抗拒盘查,不予配合,最后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该由他自行来承担责任。损害后果还是有因果关系,不能认为保安员的行为是非法的、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所以一审没有支持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通报典型案例为维护公共秩序者撑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公开通报了数起当事人错误认为“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赔偿”,最终都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案例中有病人家属冲击诊室被安保人员阻拦,以受到人身伤害为由起诉医院;有老人在医院门口自己摔伤,声称地面湿滑,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有女子服用大量精神类药物自杀未果,起诉药店违规售药索赔。最终,这些当事人的诉求均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法官介绍,对于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当事人认为“我弱我有理”“我受伤我有理”的情况,法院坚决杜绝“和稀泥”的做法,用裁判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撑腰,传达正确价值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
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的发展,使更多的老百姓对于自己的行为有自己一个客观正确的预期,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是不被允许的,更不会被肯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公平正义,这样的话,社会经济、社会整个精神面貌才会正常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谁弱谁有理?只要在你这个地方出现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行为跟民法典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写到的并非是只要做到伤害就一定有赔偿的,不是这样的啊,侵权责任有构成要件的,其中一个核心的构成要件就是有没有过错。不是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可以自由自在地干所有的事情,这个自由是有法律作为底线的,其他的人的权利作为底线的,你不能越界。一旦越界了,你的自由不仅得不到保障,你的人身安全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还要自己自食恶果,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据悉,目前,原告韩某已提起上诉。
网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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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央视网报道及网友评论
责任编辑:何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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