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险咸宁中支被罚30万:财务数据不真实
6月1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咸宁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及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款30万。
此外,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熊庆林被予以警告并被罚款2万元。
具体来看,两项具体违规行为分别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一)变相给予投保人返现。2020年3月23日,咸宁某汽车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购买车险,保单保费金额2953.43元。当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车商业务部客户经理陈某代为支付车险保费2953.43元。2020年5月14日,该汽车公司实际支付车险保费1996.86元,比车险保单保费金额低956.57元,该差额部分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变相给予投保人返现。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车险保险单、陈某代付保费账单截图、陈某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二)赠送投保人加油卡。2020年1月20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电网销业务部李某报销宣传用品费72000元。经查,李某报销的宣传用品为加油卡,用途为“作为礼品赠送给车险客户”。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入库单、增值税发票、报销单、支付凭证、宣传用品签收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行为,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熊庆林作为业务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领导责任,被处罚款1万元。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0年2月至4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报销列支的预防费存在报销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情况,共涉及费用报销金额30万元。上述报销的费用实际用于电网销业务部维系续保客户。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熊庆林作为业务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武汉某有限公司、余某、李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货物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
“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被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熊庆林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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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