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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制裁法》急用先行 如何发挥实际作用?

10000100002021-06-15 07:52:250

原标题:杨杰:《反外国制裁法》急用先行,如何发挥实际作用?

[采访/周远方 编辑/尹哲]

6月1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我国自2020年9月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1年1月出台《阻断法》以来,这是第三部涉外法律法规,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表决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印花税法、反外国制裁法等。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马增科?摄

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中,我国一些企业、组织和个人正因所谓香港、新疆、涉军等问题遭受外国制裁。如今,这部法律应运而生,它能否立刻发挥实际作用,成为相关组织和个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武器?一些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参与或配合外国制裁措施时,是否会有所顾忌?

日前,观察者网就这些问题采访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专家、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以下为采访实录。

观察者网:您之前一直比较关注中国的《阻断法》体系建设,这部《反外国制裁法》的制定和出台过程从时间上来说是比较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11日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反外国制裁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坚持急用先行,根据实践和形势需要,采取专项立法形式,增强反外国制裁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否结合您的观察,来谈谈这部《反外国制裁法》出台的时机?

杨杰:我本来预期《反外国制裁法》今年下半年出台,因为今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现在是6月初,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就通过了这部法律,立法节奏相对较快,我个人感觉,可能是出于当前中美博弈的现实需要。

所谓“急用先行”,今年3月底西方集体炒作所谓“新疆棉花”事件,我们当时已经对欧盟的一些官员实施了制裁,这是对欧盟制裁我国的一些行为的反制,当时大家可能也注意到,这些制裁决定都是由外交部发言人公布的,包括去年中国对蓬佩奥也实施了制裁,同样也是由外交部来宣布制裁措施的。那么,中国人讲究“师出有名”,我们的制裁措施需要有法律依据。

在这部《反外国制裁法》出台前,我们有两部法律跟反长臂管辖和制裁相关,一部是2020年9月19日出台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另一部是2021年1月出台的《阻断法》(全称为《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这两部法律都是商务部的部门规章,那么,外交部引用商务部的规定宣布制裁的话,从法律技术角度来讲不太顺当。所以我们这次《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也是顺应当前国际形势,服务于中国与西方在新疆、香港等问题上的斗争需要。

观察者网:刚才提到了一个词叫作法律“工具箱”,我们的立法任务中也提到了要形成一个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现在我们的这部《反外国制裁法》也有一个衔接性兼容性的规定,就是13条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那么从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您是怎么看的?

杨杰:从现在已经生效的三部法律规定来看,《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于《国家安全法》和《对外贸易法》,从国家安全和对外贸易两个角度,有时候反制外国制裁的时候并不是完全适当。这部《反外国制裁法》出台之后,其实弥补了原来前两部法律没有覆盖到的地方,更有针对性。

还有一点,《反外国制裁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它可以作为其他部门的立法依据,其他部门可以直接引用或参照《反外国制裁法》制定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将来如果商务部、外交部或财政部,也要陆续出台一些反制外国单边制裁的规章制度,完全可以借鉴《反外国制裁法》来作为一个法源,而不单局限于原来的《国家安全法》和《对外贸易法》,这是前进了一步,也弥补了我们立法技术上的一个空白。

观察者网:《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也就是说,由政府系统中的外交部、商务部等与外交或贸易博弈直接相关的部门来做一些决定,而不是交给法律系统,这是不是也是从实际出发的考虑?

杨杰:是的。其实这也不是中国首创,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一般对外制裁都不是通过法院,而是通过司法部、财政部等等部门,美国财政部对外的经济制裁项目有多达40多个,法院一般不会参与到对外制裁政府行为当中去。

这确实有实用性方面的考虑,《反外国制裁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比如第三条中提到的禁止进行相关交易活动,是商务部管理的;第六条涉及到的几种禁限制措施,签证管理、驱逐出境等等,这可能不属于商务部管理,而是属于外交部、移民管理局等管理;比如查封、扣押、冻结在我们国境内的动产和不动产,这可能涉及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所以如果对一个反制清单上的主体实施一种或几种反制措施,实际上需要多个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要有一个协调机制保证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反击措施协调同步。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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