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股票索赔:虚假陈述拟受处罚 投资者可做索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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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疆浩源或公司,证券代码:002700)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2021] 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疆浩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调查审理完毕,新疆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ST浩源维权入口)
经查,新疆浩源涉嫌违法事实如下:1、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构成关联关系;2、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3、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新疆浩源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疆证监局拟决定: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60万元罚款;以及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采取期限不等的市场禁入措施。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表示,因中国证监会在2018年3月29日对新疆浩源首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这次,新疆浩源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拟受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分别为:
1、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买入新疆浩源股票,且在2018年3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买入新疆浩源股票,且在2020年1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新疆浩源首次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该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4日。在该行政处罚作出后,就有投资者向乌鲁木齐中院起诉索赔,目前一审判决还未下达,不少投资者还在观望等待。因该案离诉讼时效到期已经不到5个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还是要抓紧时间提起诉讼。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新疆浩源;以及对新疆浩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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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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