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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被包商银行告上法庭:牵出11亿贷款诈骗大案 多名"内鬼"被重罚

券商中国2021-06-16 16:46:180

投资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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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有大行被小银行告上法庭,啥情况?牵出11亿贷款诈骗大案,多名“内鬼”被重罚

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牵扯出7年前一起虚假汇票诈骗约11.8亿元的惊天大案。值得注意的是,多个银行“内鬼”是该案的关键角色。

事情还得从7年前说起,王某友是青海一家煤炭销售公司的董事长,由于身负数亿元债务,具有强烈融资需求的他为获得银行贷款,伙同时任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行长邓某明,使用伪造的公章、承兑汇票等贷款资料,从多家银行骗取数笔巨额贷款。今年2月已被裁定破产的包商银行也卷入其中,涉案金额近3亿元。

2014年9月,王某友控制的煤炭销售公司与另一家公司通过签订虚假煤炭贸易合同的方式,开具了15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向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骗取承兑汇票贴现贷款。而王某友向银行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系时任中行嘉峪关分行行长邓某明参与伪造、签字盖章而成。就此,包商银行将中行嘉峪关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后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法院一审判决中行不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事情的复杂程度还不仅于此,由于包商银行因重大风险问题被接管,新入场承接的徽商银行却成为了此案的“接盘者”。

包商银行状告中行,徽商银行最终“接盘”

6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因一起3亿元的虚假承兑汇票骗贷案于2015年7月将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告上法庭。同年9月,因该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被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4年后,包商银行因重大信用风险被央行、银保监会接管,徽商银行也参与到包商银行的信用风险处理工作中,成为后者在内蒙古外机构的“接管人”。2020年8月,徽商银行北京分行作为包商银行北京分行的权利与义务承接机构变为该案的原告方,而包商银行退出诉讼。2020年12月,北京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显示,徽商银行提出诉讼要求,判令中行嘉峪关分行向徽商银行偿还债务本金及违约金合计约3.1亿元。而中行辩称该案涉刑事案件,包商银行被骗的案款性质为赃款,因而法院应驳回前者的诉讼。

最终,法院认定,包商银行被骗的3亿元贷款是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失,中行嘉峪关分行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而驳回了徽商银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此案损失的近3亿元贷款资金仍需通过追赃等手段挽回损失。

银行“内鬼”里应外合,骗贷近11.8亿

此案判决书的公布,一起惊天骗贷大案也浮出水面。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作为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龙源公司”)法人代表的王某友明知自己公司负有高额债务,没有偿还能力,仍以龙源公司的名义伙同原中行嘉峪关分行行长邓某明等人,以三方买入返售业务模式,使用伪造的贷款资料等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

2014年8月,王某友明知此前骗得的8亿元贷款资金大部分被挪作他用、无法追回,却仍以投资为由继续骗取贷款。此时王某友与实际经营、控制北京中奥瑞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奥瑞景公司”)的舒某进商定,龙源公司与中奥瑞景公司签订虚假的煤炭贸易合同,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进而从包商银行北京分行获取贴现贷款。

此时,关键的银行“内鬼”逐一浮现。时任中行嘉峪关分行行长的邓某明,冒用中行的名义,无条件为上述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并且采用伪造的中行嘉峪关分行公章在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和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

在办理3亿元贷款的各项手续时,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潘某,未认真核实上述两家公司的贸易背景和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就将资料提交包商银行金融事业部北京分部。

不久后,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张某慧、潘某等3位工作人员前往位于甘肃的中行嘉峪关分行。彼时,原为江苏银行彭城支行行长的马某忠却假冒中行嘉峪关分行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邓某明负责在相关虚假资料上签字、盖章。

在一系列操作下,同年9月24日,包商银行发放了贷款2.91亿元。其中王某友分得2000万元;其余资金,舒某进支付各项费用后,明知自己旗下的中奥瑞景公司系亏损企业,无其他资产,无偿还高额贷款的情况下,仍将骗得的大部分贴现贷款以其公司名义,肆意投资购买合同价格为13.2亿元的石圪图煤矿。最终,无法控制投资风险,导致资金在票据期限届满后无法归还。至案发,贴现贷款全部未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查明,通过伪造的“萝卜章”、虚假贷款资料等类似手法,此前王某友、邓某明、马某忠、舒某进等人还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骗得贷款8亿元;从平安银行天津分行空港支行骗得贷款8500万元。也就是说,上述人员累计骗贷金额共计约11.76亿元。

而这些案件的关键在于,邓某明等人伪造出的国有银行相关汇票担保函等资料,让众多银行一一“中招”。

多名银行人员被重判,资金无法追回

诈骗巨额贷款之后,包括数名银行从业者在内的犯罪人员均受到法律的严惩。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友、邓某明、舒某进、马某忠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贷款资金用途,伪造贷款资料、保证文件、印章,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等欺骗手段,分别骗得兴业银行广州分行8亿元、包商银行北京分行2.91亿元、平安银行天津分行空港支行8500万元,除少部分支付8亿元贷款利息外,余款至今不能偿还,其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且诈骗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涉及的相关骗贷案件中,邓某明、马某忠等共7名金融从业人员,明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二级分行没有三方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业务投资权限,业务的审批权在总行,仍以伪造资料、利用不被常人掌握的模式搭建“融资”平台,将贷款业务包装为信托投资的同业业务。部分人员明知涉事企业无相关资质,仍然默许、纵容相关人员等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故意帮助诈骗银行贷款。

针对该案主要涉案人员邓某明,法院判决认定,其身为中行嘉峪关分行行长,明知所在银行无权从事涉案金融业务,但是其为了一己私利,冒用中行嘉峪关分行名义,在涉案业务中,多次使用伪造的中行嘉峪关分行印章,邓某明个人协助他人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已经造成数额特别巨大贷款不能归还的严重后果。邓某明与王某友、舒某进、马某忠等人共同构成贷款诈骗罪。

判决书显示,邓某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原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潘某、张某慧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主要犯罪人员王某友、舒某进、马某忠等人的判决结果暂未公布。

判决书显示,目前上述案件中,司法机关以查封和冻结涉案公司、人员的资产,并进行追缴,但目前上述涉案约11.8亿元贷款中的大部分仍无法追回。

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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