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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盛运环保2016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审华及两名CPA合计被罚没304万元

新浪财经2021-06-21 16:02:000

投资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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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安徽证监局披露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梁筱芳、金益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安徽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中审华出具的盛运环保2016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盛运环保2016年度报告少计资产、负债97,838.93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12月5日,中审华与盛运环保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审华接受盛运环保委托,负责对盛运环保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费98万元。2017年4月25日,中审华对盛运环保2016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文号为CAC证审字[2017]0380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梁筱芳、金益平。

二、中审华在2016年盛运环保银行存款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获取相关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中审华未获取合并范围内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庐江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等三家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从而未识别出部分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核算范围,导致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发现相关资产负债42,852.88万元。

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华在执行银行账户清单与开户信息核对程序时,发现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在开户信息上存在但被审计单位未纳入财务核算的情况,对此事项,中审华仅询问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及财务人员、获取了关于未入账账户未使用的说明,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识别出相关资产负债19,789.94万元。

综上,中审华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等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徽证监局认为,中审华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梁筱芳、金益平是对中审华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中审华、梁筱芳、金益平一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免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1.在2016年盛运环保银行存款审计中,已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对合并范围内全部母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函证。未获取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是基于公司日常资金量小、实施银行函证结果满意等因素判断,信任盛运环保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完整的,不需获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2.在执行银行账户清单与开户信息核对时,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在开户信息上存在未纳入财务核算的情况,已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并实施了询问子公司财务人员、获取账户未使用说明、大额银行收付业务抽查、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等审计程序,并根据以往在其他审计项目上的经验,判断不需对该等账户再实施函证程序。

3.未识别出盛运环保部分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核算范围,主要是由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蓄意隐瞒,隐蔽性强,难以发现。事务所发现存在未纳入核算的资产负债情况后,及时报告,配合调查。

4.审计费98万元中含增值税部分,应当扣除。

经复核,安徽证监局认为:

1.中审华在盛运环保2016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收到了安徽证监局关于盛运环保年报审计监管风险提示,在已知上市公司存在违规风险,并对相关子公司进行单独审计的情况下,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亲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导致未识别出部分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核算范围,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2.中审华在识别和应对舞弊风险时,应当始终保持职业怀疑。在已知上市公司存在违规风险,且发现部分银行账户在开户信息上存在但被审计单位未纳入财务核算的情况下,仍未对相关银行存款采取函证等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3.安徽证监局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在对违法事实依法定性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4.业务收入既不是违法所得,也不是有关业务对应的利润,对当事人提出扣除相关税费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没收中审华业务收入98万元,并处以196万元罚款;对梁筱芳、金益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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