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朋友圈称怪兽充电宝是定时炸弹,来电公司被判赔12万
原标题:员工发朋友圈称怪兽充电宝是定时炸弹,来电公司被判赔12万
在朋友圈称怪兽充电宝存在安全隐患,来电充电宝员工被诉至法庭。
6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两则民事判决书中获悉,日前,这起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纠纷案获得终审判决: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需赔偿原告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2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来电充电宝员工发朋友圈:怪兽充电宝不灵
原告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怪兽充电宝“经营者,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系“来电充电宝”的经营者。被告王某系来电公司销售员工。
2018年7月21日,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配图信息,文字内容为:“诺亚方舟酒吧集团对市场上各大充电宝品牌的检测,来电有足够的自信面对各种安全检测。同时,各位商家合作伙伴请思考,一个摆在店里的定时炸弹,是否有安全隐患。只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怪兽充电宝不灵啊)。为我们广大消费者提供最安全有保障的服务,是我们来电人最自豪的事情”。
该信息的5张配图中,2张为“诺亚方舟文化集团文件”(以下简称“文件”),2张为“共享充电宝的检测报告汇总”,1张为烧毁的怪兽充电宝照片。
其中,“文件”内容显示:该集团要求“亚拉拉特公司”对四款充电宝进行检测并提交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怪兽在外壳上没有安全及质量认证标志,在电路板上看不到主控IC而无法确定主控IC的安全情况,在电芯外有薄锡膜包裹,用螺丝刀可以轻易刺破造成爆燃……
“文件”称,“鉴于怪兽品牌充电宝存在较大使用安全隐患,经集团领导研究决定:各总部、各场所禁止与怪兽品牌的共享充电宝产商进行合作……”。
该文件落款为“诺亚方舟文化集团签发”,但系无任何盖章及签字的打印件。配图中的“检测报告汇总”亦无署名,其内容显示:在四个品牌的充电宝中,只有来电的产品在全部检测项目上均不存在问题。
此外证据显示,来电公司另一销售人员郑某于2018年7月15日在朋友圈发布9张图,其中文字及5张图片与王某发布的内容完全相同,且两人均自称“我们来电人”。
法院:微信朋友圈已具备市场推广等功能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经过多年发展,微信朋友圈并非仅限于特定主体间个人生活的社交分享,已经具备市场推广、信息传播等功能。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的微信朋友圈除了发布与个人生活相关的内容,还有大量关于来电公司及其共享充电宝的营销内容。王某自称,是从一个共享充电宝从业者的微信群中获取了被诉内容,被诉内容直接涉及原、被告产品的对比分析。
法院认为,王某发布被诉内容,与其私人事务无涉,而是为了履行作为销售人员的职责、为来电公司寻求利益。王某的微信朋友圈并不是纯粹的个人生活分享空间,其同时也是为来电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场所。
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发布被诉内容,系代表来电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来电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表示,王某作为同业竞争者的销售人员,在缺乏证据和依据,也未经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对原告产品质量进行负面评价的被诉内容,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
本案中,涉案文件中显示的检测方福建亚拉拉特公司也作为被告。关于该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行为,法院认为,被诉文件中无任何主体签字或盖章,在该公司予以否认,原告又无法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该公司实施了被诉行为,故不支持原告针对福建亚拉拉特公司的主张。
综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来电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被告来电公司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来电公司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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