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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鼎股票索赔:虚假陈述拟受处罚 投资者可准备索赔

新浪财经综合2021-06-29 11:0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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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9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鼎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601113)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3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浙江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ST华鼎维权入口)

经查明,华鼎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华鼎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华鼎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90万元罚款;以及期限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2019年8月31日,华鼎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经公司自查,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供应商及在建工程项目等方面占用公司资金共计596,905,244.51 元(不含利息)。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27%”。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买入华鼎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8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对华鼎股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索赔诉讼。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华鼎股份;以及对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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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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