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对欠薪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原标题:湖南: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对欠薪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并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对欠薪问题线索涉及的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要倒查立项审批和政府资金到位情况,发现因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或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机制
(一)实名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二)工资专用账户和人工费分账制度。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的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在建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要求,每月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15%。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人工费占比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本行业人工费拨付比例的差异化政策。
(三)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开展担保业务。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
(五)工资保证金制度。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具体金额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提倡优先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
(六)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七)维权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驻地办公区的主要出入口、农民工集中生活区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的权益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将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每月进行公示。
(八)监督检查制度。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并动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制度落实的标准及操作细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立健全问题线索核处机制
(一)集中督办、交办问题线索。对国家和省网上平台反映的欠薪问题线索,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通报全省核处工作进度,并对问题线索核处情况进行抽查。对其他渠道反映的欠薪问题线索,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时向有关地区进行交办。必要时,可采取全省专项督办行动或个案重点督办的形式,确保问题线索得到妥善处置。
(二)在建工程项目欠薪问题线索实行一案多查。涉及在建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线索,既核查具体问题线索,又核查项目落实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情况,对未按规定落实的项目,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并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对欠薪问题线索涉及的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要倒查立项审批和政府资金到位情况,发现因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或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三)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案件办理情况应当按季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曝光有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自然人。
(四)对欠薪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一)设立应急周转金。市州、县市区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统筹用于辖区内各类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对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对用人单位收取已垫付的应急周转金本息。
(二)加强应急联动处置。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舆情,地方政府要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现场处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跟踪指导属地做好核处和后续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的舆情及时澄清真相。
对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应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总结和部署相关工作,研究推进重大工作任务,推动形成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负职能监管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负全面监管责任的共管共治局面。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牵头抓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工作考核。适时调整出台省对市州工作考核的总体办法和年度实施细则,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市州工作年度考核等次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内容常态化纳入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和激励;纳入对市州重点工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估体系,强化工作指挥棒作用;纳入平安湖南建设,将相关工作作为考核内容。
(三)加强监测预警。动态完善全省统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功能和数据指标项,对在建工程项目和实名制信息不能完整、实时推送的地区进行通报,对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发放数据不能完整、实时推送以及未履行专户专款支付要求的商业银行实行退出机制。
(四)加强人员配备。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省直成员单位以及市州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市州、县市区可参照相关做法,抽调成员单位、下级部门以及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组建本级工作专班。同时,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量。
(五)加强督导督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关于年度考核以及有关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原则上每半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抽取的市州工程建设项目制度落实以及欠薪重大问题线索办理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六)加强追责问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各地工程建设领域制度落实情况、欠薪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以及其他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频发高发、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对重大欠薪问题线索核处不力、政府投资项目因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州、县市区,约谈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体性、极端性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