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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创投与上海商投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案作出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2021-07-07 16:5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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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二十二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以下为《阿里创投与上海商投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案》处罚决定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53号

当事人:杭州阿里巴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28室、529室

当事人: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对杭州阿里巴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创投)与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商投集团)设立合营企业上海逸刻新零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阿里创投、上海商投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阿里创投、上海商投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阿里创投。2018年于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最终控制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阿里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二:上海商投集团。1992年于上海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是上海市国资委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国内贸易、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商业房地产开发等业务。2017年全球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8年11月11日,阿里创投与上海商投集团全资控股的上海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上海逸刻新零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43%和57%,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8年11月28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阿里创投与上海商投集团设立合营企业并实施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阿里创投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商投集团2017年全球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11月28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阿里创投与上海商投集团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阿里创投与上海商投集团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阿里创投0000002101210576;上海商投集团0000002101210550。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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