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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代表:建议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新京报2020-05-24 20:28:151

为何呼吁多年,《反虐待动物法》却迟迟未能出台?朱列玉解释,法律法规的出台,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其实完整的《反虐待动物法》不只是针对虐待猫、狗这类宠物的,也不只规定反虐待动物的一般措施。比如,还有针对动物运输、动物屠宰、动物医疗的反虐待措施等。”他指出,这也意味着,立法后,也将带来更高的执法成本,行政部门要增加更多管理职能以及管理费用。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目前来看,保护动物、关爱动物,更多反映的还是一种精神层面的需求,可能我们更多地还在关注着人自身的生活保障问题。也只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精神层面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反虐待动物才能有更好的社会基础,立法才能够水到渠成。” 朱列玉表示。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近年来,虐待、虐杀动物并传播对动物施暴信息事件频频发生。立法对虐待动物及公开传播对动物施暴信息行为进行惩处,也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同时,他建议,在正式立法前,可把对虐待、虐杀动物的处罚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正式立法前可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处罚

2019年,多起虐待动物事件被曝光,包括英国留学生情侣虐猫、吉林女子退猫不成怒摔猫、宁波宿舍管理员高空抛狗等。今年4月8日,山东理工大学一大四学生虐待流浪猫,并在网上发布、转发虐猫视频,后被校方予以退学,引发广泛关注。

朱列玉指出,近年来,虐待、虐杀动物事件时有发生,大量虐猫、虐狗的视频图片被施虐者发布到网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对人尤其是青少年造成严重的心理危害。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虐待动物受罚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

也因此,朱列玉指出,在反虐待动物立法条件未成熟之前,可以通过修改一些现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条件来推动实施。

同时,他指出,严重的虐待动物的行为还与犯罪行为相交织。“一般的虐待有主动物行为相当于破坏他人财产,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动物本身价值较高,且破坏严重,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投毒的方式虐杀动物,还可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但由于犯罪活动难以抓住现行,以及动物与饲养人之间物权关系取证困难,动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标准,犯罪嫌疑人并不能被绳之于法,甚至成为某些黑色产业链的供给来源基础。

“立法的进度,需要一步一步去推进。所以在正式立法之前,我也建议把对虐待、虐杀动物的处罚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先解决最迫在眉睫的问题,比如对猫狗这些小动物、宠物的虐待虐杀及传播相关信息行为。”朱列玉说。

反虐待动物立法还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

据此,朱列玉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

同时,他也认为,传播对动物实施暴力信息的行为,比在非公开场合进行的虐待、虐杀行为,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大,乃至产生真正的社会危害。“这种传播行为隐患极大,尤其是当它成为一种产业链,必须进行打击与控制。”

他介绍,《反虐待动物法》建议稿纳入规范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明确对各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

例如,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对待动物;禁止电击动物或以尖锐工具、钝器驱使、驯服动物(对公共安全造成紧急危害的情形除外);禁止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如拔指甲、拔牙等;禁止以宣传或者鼓励动物虐待为目的在媒体上发布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和声音等。

朱列玉指出,网络内容平台必须承担起监管的责任,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须在有关的法律法规里进行明确其责任。“有时候内容发布者本身的影响力是有限的,但正是因为通过网络的大面积传播,才会波及更多受众,产生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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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 虐待动物行为难受惩处

针对平台的监管责任,他也建议,检察院可在提起公益诉讼时,提出惩罚性赔偿。“比如对在网络平台发布扩散的虐待、虐杀动物行为,平台须承担起赔偿的责任。如果只有填补性赔偿,指的是这种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这是很难计算的。只有加大赔偿金额和力度,打击力度才能大,也才能督促平台尽责。”朱列玉说。

朱列玉表示,严重虐待行为的愈演愈烈,说明仅靠《刑法》对该行为进行惩处,仍然存在法律缺口,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具有必要性。

朱列玉提出的《反虐待动物法》建议稿中所称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

责任编辑:张建利

“根据一些犯罪心理学调查,有些恶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就曾经受到过虐待动物信息的影响。虐待、虐杀动物行为手段残忍,宣扬的是暴力的也是泯灭人性善良的一面,一定要反对。”朱列玉表示,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进而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恶性治安事件,因此亟须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

“事实上,2009年,我国法学专家组成研究小组就发布《反虐待动物法(专家稿)》建议,虽然正式立法并未落实,但仍然是一大突破。反虐待动物立法,我们呼吁了很多年,这个议案也经过了很多年的修改完善。”朱列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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