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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产如何继承?腾讯专利公开 王者百星账号继承或将成为现实

21世纪经济报道2021-07-11 13:27:451

原标题:网络遗产如何继承?腾讯专利公开,王者百星账号继承或将成为现实

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网公示了一项由腾讯公司于2019年申请的专利,专利名为“数字资产凭证继承转移中的信息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

据公告描述,该项专利提供了一种数字资产凭证继承转移中的信息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用以实现对用户的数字资产凭证进行统一的维护,使得即使在用户生命周期结束时,相关的数字资产凭证仍然能自动安全转移到继承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Facebook、谷歌、苹果等海外互联网公司均已在旗下涉及用户数字资产的应用推出继承功能,我国的民法典继承编也对虚拟财产继承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社交媒体账号、游戏账号等数字资产的继承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厘清。

如何为逝者留存在网络空间中的“遗物”找到安息之处,也是社会在数字化进程中需要探讨与解决的问题。

数字资产:用户的还是平台的?

据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用户逐渐向高年龄层人群延展,而人终有一死,死者在网络上留存数字资产的现象会愈发频繁,数字资产继承的问题也越来越紧迫。

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介绍,当前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对“数字资产”的给出明确的定义。《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民法典》在总体上是认可与保护数字资产的。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虚拟物品、应用账号等数字资产的性质也多有探讨。2009年7月,网游《热血传奇》玩家林奖忠因游戏装备消失诉盛大公司一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因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认为盛大恶意删除装备的主张和返还装备的诉求不予支持。

但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作为消遣娱乐工具,在带来精神愉悦的同时,还附带产生虚拟财产利益。我国《物权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而网络虚拟物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可与现实财产发生联系并具有交换价值,但依然不改网络游戏作为人们精神需求的核心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各互联网平台对于基于自身应用账户的归属权认定也存在争议。今年4月,腾讯将游戏交易平台DD373告上法庭,理由是DD373提供了腾讯旗下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账号和游戏币交易,损害了腾讯的利益。原告方律师提出,用户对数据、虚拟物品及账号不享有财产上的所有权,仅有使用权,且未经腾讯允许,玩家不得进行游戏账号、游戏币交易。

21记者梳理发现,腾讯游戏、微信、QQ的用户协议规定,其用户仅依据相关协议和专项规则享有使用权或由腾讯给予的“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许可”。而微博的账户协议虽未明确规定用户账号所有权归微博所有,但仍规定“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人和微博账号或微博昵称。” “微博运营方对微博内容享有使用权。”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对此解释称,从技术角度看,网络账号的本质是对某个系统的访问权限,访问权限的背后是平台方软件、代码、服务器等一系列软硬件服务。因此,平台方有绝对的权利决定在何种情况下、谁可以访问自己的系统以及访问时长。“基于物权和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诸如用户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平台的用户条款是合法的。”但夏海龙也指出,用户在网络平台发表的各类内容和取得的虚拟财产所有权不在此范畴内:“如果用户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用户对其在社交网络发布的文章、图片等内容享有知识产权,而付费类的网络账号也属于财产的一种,网络软件中诸如积分、虚拟财产等同样也具有财产属性。”

数字遗产能否继承?

本次腾讯获得的专利授权中,主要涉及的是账号持有人过世后遗留的数字资产,即数字遗产,目前学界对此应用较多的定义为“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物品,例如Q币、个人相册、个人文档等。”

在普通网民的观念中,各类网络账户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其往往也希望可以继承亲友的账户,或在离世后由亲友保留自己的账户。

但曹伟指出,即使在法理上我们接受账户持有人“拥有”其数字资产的结论,但与有体物不同,数字资产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账户持有人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所控制的。因此,数字资产的继承必然受到服务协议的影响。

正如前文提到的,各类社交软件用户协议中往往规定用户账号归属权属于平台,在有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都会在网络服务条款(Terms-of-Service Agreement,TOSA)中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态度。

即使是为数不多的允许数字遗产继承的情形下,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TOSA中大多会保留随时修改该协议内容的权利,因此,在用户死亡时其数字遗产能否继承仍然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国外,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也一直是社会探讨的重点议题。

2004年,美国一名父亲向雅虎公司申请获得在伊拉克战争中去世儿子的邮箱,但被雅虎以保持账户私密性为由拒绝,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雅虎公司将邮箱上的文件刻录在光盘上交给这位父亲。该案也被称为美国数字遗产第一案。

2012年,一名德国女子在柏林某地铁站受列车碾压死亡,死者母亲要求Facebook使其能够查阅女儿在Facebook账户中的活动和通讯记录,但同样被Facebook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经过持续数年的艰难诉讼,2018年7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账号持有者去世后,其生前使用的社交网络账号可以和书信一样作为遗产被亲属继承,这位母亲得以继承已故女儿的账号。

夏海龙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互联网账号的性质更多属于一项人身属性较强、财产属性较弱的合同权利,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很难基于物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平台向继承人交付账号密码。

继承的合规难点

当前,网络用户死亡后其数字资产的处理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和第三方托管两种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数字资产中涉及原持有者本人及他人的隐私,继承者身份如何认定等问题,依然存在法律与技术上的障碍和风险。

2015年,Facebook推出“继承人”制度,用户可指定一名代管人,负责在自己去世后处理账号事宜。在今年的苹果WWDC21开发者大会上,iCloud正式升级为iCloud+,允许用户将自己数字资产转移给其他亲友。

值得注意的是,Facebook特别在“继承人”制度中强调,继承人不能删除或者修改当事人曾经发布的内容,也无法查看以前收到的私人信息,从而对其账号隐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夏海龙认为,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的发布的某些内容、社交关系等隐私可能也并不想对任何第三人公开,包括自己的直系亲属。“因此在用户过世后,平台方也无权擅自泄露、处分用户的这些信息,依然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在立法端,2014年美国联邦统一州法委员会曾针对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出台了一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示范法《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该法对受托人访问死者的数字资产进行了默示授权——除非账户持有人在离世前独立于网络服务协议明确表明不允许他人访问数字资产,否则即可默认受托人获得访问死者数字账户和资产的“合法同意”。此时,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账户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拒绝受托人的访问请求。

但该法案在美国同样遭到相当多的质疑,在法案发布的第二年,美国民主和技术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联合发表了一封公开信,认为该法案存在忽视数字资产与实体资产的差异,容易导致隐私泄露等问题。

曹伟指出,继承权能否继承带有隐私性和人格性的数字资产,如何处理逝者的隐私、逝者关系网内他人的隐私权与继承权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充满争议,即使假设个人信息可以被继承,平台的保密义务同样难以界定。

他认为,本次腾讯申请获得的专利或许能解决国内相关问题的一种尝试,但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议控制模式还是第三方的托管模式,其主要体现的都是一种市场的自发安排。虽然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应予肯定,但在数字资产这一初始权利配置仍然不明的背景下,一概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TOSA来确定数字资产的转让、继承规则,显然不合理。

“换言之,我们不能将监管数字资产转移的问题完全留给市场。”

(作者:见习记者,吴立洋 编辑:曹金良)

责任编辑: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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