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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迈:分地域、分层重点保护城市儿童、农村儿童和流动儿童

财经自媒体2021-08-02 19:44:211

原标题:卢迈:分地域、分层重点保护城市儿童、农村儿童和流动儿童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学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长期致力反贫困与儿童发展的社会试验,2007年以来,基金会先后开展了早期养育、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中等职业教育等儿童发展相关的社会试验,取得积极成效,直接推动了有关国家政策的制定。

重视全体儿童的福利,注重儿童的长期全面发展是促进社会公平,从根源上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有效手段。

2021年7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卢迈应邀参加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儿童福利立法第三次座谈会,围绕儿童福利立法基本框架提出建议。

卢迈表示,《儿童福利法》的框架应该是三维的,包括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福利内容和不同的儿童。不同儿童包括城市儿童、农村儿童、流动儿童,要分地域、分层进行重点保护。

以下为会议综述。

会议现场

2021年7月26日下午,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儿童福利立法第三次座谈会在北京国二招宾馆召开,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主持会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教授何文炯出席会议并发言。来自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成都市爱有戏社区发展中心、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福利保障处、联合国儿童福利基金会的有关代表以及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儿童福利立法研究”课题组核心成员共20余人出席会议。与会者围绕儿童福利立法基本框架、儿童福利法应当解决的主要或核心问题、儿童福利法立法中的难点等展开了热烈讨论。

郑功成主持会议

郑功成会长首先向大家介绍了课题研究背景。他指出,我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已经进入十分关键的时期,在“十四五”期间将会得到全面推进。他还指出,在儿童福利发展中,必须加强政府责任,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他希望与会者从社会参与的角度出发,针对儿童福利立法的立法框架、关键问题和难点发表意见。

卢迈发言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卢迈指出,在总则上,首先要确定儿童福利保障的原则。目前我国遵循的原则是最低保障,即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需要对“底线”和“基本”进行界定。他表示,《儿童福利法》的框架应该是三维的,包括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福利内容和不同的儿童。其中,不同儿童包括城市儿童、农村儿童、流动儿童,要分地域、分层进行重点保护。他强调,养育服务应该包括机构支持和家庭上门一对一两种服务方式,要促进学前教育覆盖到农村,要由财政对农村儿童给予儿童津贴,优生服务方面要考虑给予农村地区免费的产检服务,通过优生优育方面的措施减少残疾儿童的产生。

会议现场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秘书长刘佑平指出,要明确儿童福利法的定位,妥善处理好儿童福利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立法既要体现国际化与全球化,也要注意东西方法律的区别,明确我国的儿童福利法是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法。他还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的儿童福利服务的作用并制定与政府政策配套的行业规范,明确不同管理部门的职责以提高不同部门的协调性,重视城市化所带来的流动儿童问题,注重体现性别平等意识。

丁锋辉发言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灯塔行动项目办主任丁锋辉指出,儿童福利法要重点关注监护监督、监护指导和监护支持三个方面的内容。她认为,虽然相关政策文件不断出台,但是基层组织和资金保障不到位,要重视儿童工作队伍的长期建设,还要考虑法律名称是“儿童福利法”还是“家庭与儿童福利法”。

姜莹发言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秘书长姜莹指出,儿童福利立法对实操型基金会具有引领和引导作用,而目前实操型基金会缺乏法律和政策指导,多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设立项目。她表示,在开展儿童慈善救助工作过程中,目前主要参照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最大利益、确保儿童的生存权、生命权和发展权的完整以及尊重儿童的意见。她还指出,儿童慈善救助类型包括因病返贫家庭的儿童、受意外伤害的儿童、心理障碍的儿童以及孤残儿童,实操型公益组织最期待的是对儿童福利的清晰界定,特殊困境儿童保障还需进一步加强。她强调,新时代儿童成长无法摆脱互联网的负面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疏导性举措。

佟丽华发言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目前我国在儿童方面呈现 “保护大、福利小”的局面。福利是国家给予儿童的利益或服务,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社会、学校。在儿童福利立法方面,他认为,要重视儿童福利服务,包括优生、教育、卫健以及心理咨询等。儿童津贴包括津贴和优惠,既包括直接的,也包括间接方面的。要重视儿童环境方面的问题,包括儿童食品安全、玩具安全以及活动场所的安全问题等。在儿童特殊保护方面,尤其要关注刑事案件受害人的保护。要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在落实儿童保护过程中面临缺少提供服务的人员问题,还要加大对儿童领域的投入。

崔澜馨发言

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崔澜馨指出,生育阶段应给予母亲免费产检以降低残疾儿童的出生率。她提出,民政、教委、卫建需要多部门联动才能推动儿童福利立法。她还指出,特殊保护应给予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税收减免,儿童福利场所需要政府进一步放开社会组织门槛并给予社会组织支持。她强调,目前儿童福利领域的慈善组织服务能力弱、专业人才少,要进一步加强组织的培训。

李涛发言

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理事长李涛指出,儿童福利立法理念可以与《儿童立法公约》相匹配,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先进性原则、正义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他还指出,立法框架要依据儿童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层面的发展需求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他强调,法律具体实践应关注儿童养育、幼托整合、儿童教育、困境儿童特殊保护、儿童成长环境、家长儿童保护意识、部门沟通、儿童参与、发展社会力量等十个方面问题。

张志伟发言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法律顾问张志伟指出,要重新定位NGO社会组织的社会角色与法律地位。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应考虑八个方面:一是明确“儿童”概念,适宜将其界定为18岁以下。二是关注包括基本生命健康圈、人格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在内的儿童权利问题。三是关注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四是关注父母权利并提高作为父母的专业性。五是明确主管部门,整合力量,推高层级。六是将儿童纳入医保。七是关注儿童学前教育,民政体系应建立相关制度予以保障。八是重视网络游戏影响儿童心理健康和成长的问题,进行国家规制和综合治理。他还指出,儿童保护倾向法治层面的关注,儿童福利更多是软性和大环境的营造。儿童福利是更大的概念,从儿童保护向儿童福利的推进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刘静发言

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秘书长刘静指出,全人康复项目聚焦残疾儿童,存在家庭支持不足、融合教育落地难等问题,希望立法能将法律、政策和民间机构统合起来。她还指出,受虐儿童救助项目聚焦家暴受害儿童和被性侵害儿童,立法应结合紧急庇护所建设、个案联动机制、受害者回归社会难等实务难点,支持社会力量和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促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芦嘉发言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儿童福利与保护分会秘书长芦嘉指出,儿童不仅属于家庭,更属于国家,政府应当在儿童福利领域加强投入。她认为,我国目前生育率较低,需要通过控制生育、养育成本来鼓励生育。她建议,在加强儿童福利专业机构建设过程中,应将存量的专业性服务更好地发挥出来,将儿童福利院的专业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服务的名单,而后再进行增量调整。

刘鸣发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官员刘鸣指出,从儿童保护的视角来看,儿童福利立法需要重点关注儿童虐待、性侵、剥削等问题。他还指出,儿童福利法立法应考虑七个方面内容:一是制定和实施法律;二是消除不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包括重男轻女、暴力管教等;三是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四是给予家庭照料者支持;五是结合脱贫胜利的社会背景,思考如何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六是为受侵害儿童提供医疗、司法等服务;七是提升儿童生存技能。

何文炯发言

浙江大学教授何文炯指出,儿童福利立法需要转变理念。在新发展阶段,要将儿童福利作为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基础性工程来理解,要基于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从硬件建设到软件建设、从特殊保护到普遍保护,与国际接轨。他还指出,要注重制度政策的完善和创新,全面落实儿童权益,系统审视现有制度和政策实施情况,系统梳理需求和供给情况。他表示,儿童福利立法重在落实,要界定各个主体在儿童成长不同阶段的责任,建立健全落实机制。他强调,学界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任何立法都要基于科学的学理。

郑功成教授在总结中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底线,重点是维权,《儿童福利法》的重点是促进儿童发展,是赋权。从发展和赋权角度,儿童福利法比未成年人保护法更重要。他表示,立法应是渐进的,要实事求是向前进,不能仅依靠法律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实施方式,给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与社会氛围。他强调,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需要有明确的执法与实施主体,立法要有助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社会治理,要符合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保障儿童优先、实现人口均衡发展总体政策取向。他对与会者儿童福利立法提出有益的意见建议表示衷心感谢。

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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