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85后”操纵股价 证监会出手了:罚没1.2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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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买入10个亿,暴赚3000余万!两“85后”操纵股价,证监会出手了:罚没1.26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年前的股价操纵案于近日披露,具体的操纵手段遭曝光,其中细节令人细思极恐。
近日,证监会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对张飞、张雄操纵弘宇股份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控制60个证券账户、操纵“弘宇股份”、不到两个月获利3000余万……“85后”张飞及张雄“栽了”,合计被罚没1.26亿元,并分别被采取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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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操纵60个账户获利超3000万
证监会曝光操纵手段
证监会网站7月30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张飞,男,1986年8月出生;张雄,男,1987年9月出生。
经证监会调查,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两名85后的张飞、张雄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弘宇股份”,操纵该股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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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操控手段,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涉案账户组实施交易“弘宇股份”行为,累计买入成交量为2839万股,买入成交额为10.45亿元,累计卖出成交量为2824万股,卖出成交额为10.73亿元。涉案账户组主动申买量占市场主动申买量的平均比例为33.94%,占比超过30%的交易日有17天,申报占比最高为68.67%。
涉案账户组合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有11天,最高占比为8.3%。涉案账户组持有流通股数量占该股实际流通股数量的平均比例为16.67%,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28天,最高占比为33.21%。
此外,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涉案账户组连续实施交易“弘宇股份”行为。涉案账户组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4.12%,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20天,占比最高为44.83%。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8.41%,买入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22天,最高买入占比为62.14%。涉案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卖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19.83%,卖出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天,最高卖出占比为56.28%。
证监会指出,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和尾盘拉抬股价行为,并趁机反向卖出获利。以“时段内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为标准测算,账户组在36个盘中时段拉抬股价,股价最低涨幅为2.02%,最高幅度为8.20%。拉抬期间,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63.48%,账户组主动买入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主动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66.68%。拉抬结束后,账户组卖出股票。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3163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账户开户材料、资金流水、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IP地址、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张飞、张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其中,张飞主要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交易决策,指令交易员下单交易,同时负责与部分配资中介沟通配资事宜,起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张雄主要负责配资账户和资金招揽,安排保证金、利息等资金划转,在部分时段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交易,起配合作用,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三条,证监会决定没收张飞、张雄操纵“弘宇股份”的违法所得3163万元,并处以9490万元罚款,总计1.26亿元,其中,对张飞处以6326万元罚款,对张雄处以3163万元罚款。
同时,对张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雄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严打市场操纵
操纵市场严重破坏市场“三公”原则,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近期,证监会强化了对市场操纵类案件的查处。
7月23日,证监会通报了“中源家居”“利通电子”等股票价格操纵案调查进展,史某等操纵团伙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违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目前,证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位于广东、北京、河北等地的多名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相关侦办工作已全面展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操纵市场严重破坏市场“三公”原则,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针对操纵市场案发态势,证监会进一步强化线索综合分析研判,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落实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用足用好《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法律赋权,加快推进案件办理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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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