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萝卜章案大逆转!8979.37万元不用付了 恒丰银行败诉!
原标题:票据萝卜章案大逆转!8979.37万元不用付了,江阴农商行胜诉,恒丰银行败诉!
来源:行长助手
作者: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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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互相攻防后,江阴农商行与恒丰银行的一桩票据纠纷案于日前迎来法院的二审判决。相比于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结果出现重大翻转。
江阴农商行在其8月4日公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中指出,近日,该行持股52.5%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行原披露的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票据案作出二审判决,包括:1、撤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诉讼请求;3、一审案件受理费约6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约60万元,由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
行长助手发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上述票据纠纷案可追溯到2017年前后。当年3月1日,江阴农商行公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表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于当时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作为该案的原告方,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称:被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曾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委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代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按时将回购票据票面金额汇入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指定的账户,导致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垫付票款利息。
2018年4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包括:1、判决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返还垫款约8979.37万元,并支付自各笔交易垫款之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3、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约8.45万元,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负担案件受理费约52.08万元。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诉讼过程中,江阴农商行曾表示,此案与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江阴农商行还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本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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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阴农商行公告)
针对包括“萝卜章”在内的多项指控,恒丰银行随即在其官网上发表声明,称早在2015年7月该案件暴露之初,宣汉警方已经将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国建、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永华已因收受贿赂、非法向票据中介出借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等行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行常熟支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一案,尚未进入实质性审判程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以律师分析为名,主观臆断案件性质,不但于法无据且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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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恒丰银行网站)
两行的票据纠纷不止一件
实际上,作为江阴农商行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的票据纠纷并不止上述这一件。根据江阴农商行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原告恒丰银行嘉兴分行诉称,被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其曾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被告未按时将回购票据票面金额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导致原告垫付票款利息因而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显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垫付利息共计约5045.94万元,违约金共计约1813.20万元,合计金额约6859.14万元。
与8月4日公告的案件结局不同的是,针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认为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足并提起了上诉,但后续判决结果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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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阴农商行公告)
对于涉案的两家银行,资料显示,江阴农商行前身为江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01年11月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2005年5月更为现名。2016年9月,江阴农商行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至今年一季度末,江阴农商行总资产为1439.84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4.04%,不良贷款率为1.52%。
恒丰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在山东济南,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年改制为恒丰银行。至2020年末,恒丰银行总资产为1.11万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1.91%,不良贷款率为2.67%。
责任编辑:陈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