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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虽已定性,反职场性骚扰仍面临多重困境

界面2021-08-09 23: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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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牛其昌

编辑 | 翟瑞民

近日,“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犯”事件持续发酵。

2021年8月9日,阿里方面称,涉嫌男员工和女同事在酒醉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济南华联超市回应称,决定对涉事员工予以辞退。另据济南槐荫警方通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正在对该事件积极调查取证。

尽管目前警方尚未公布调查结论,但职场反性骚扰、反性侵的话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这也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首起引发广泛关注的职场性骚扰事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将有关性骚扰规制的内容规定在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项下,被视为填补了国内对性骚扰问题在基本法律层面的立法空白。

“不只是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反性骚扰都是一个难题,尤其是职场性骚扰问题比较普遍。”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刘加良对界面新闻表示。

不过,刘加良指出,尽管目前法律定性不足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难点在于规则的实行和运行,反性骚扰处置过程中既要执行有力又要保护隐私,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

公益平台“074职场女性法律热线”2018年发布的《中国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经历过职场性骚扰,而在最近一次遭遇性骚扰后,有70%的受访者选择了沉默。而且,不同于一般场合的性骚扰,职场性骚扰往往主要来自雇主、上司、同事、客户等“熟人”。

“职场性骚扰包括言语,也包括动作,完成这些动作一般不会持续很长时间。尽管说这些行为在客观世界会产生痕迹,但是这个痕迹可能很快就消失了,或者被人为消除了,取证的难度是很大的。”刘加良表示。

“另一方面,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性骚扰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刘加良表示,正如前面所提,职场性骚扰大多形成在比较封闭的空间里,持续时间短,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存在难度,若取不到证据,举证也将变得更加困难。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此次“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犯”事件中,受害人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但目前尚未立案。针对职场性骚扰、性侵事件,当受害人报警之后,警方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取决于证据。从实践来看,被侵权人首先会向警方就事发过程进行陈述,所提供的证据线索,由公安机关负责调取、核实。警方也要传唤受害人指向的侵权人做笔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果还有其他人在场,涉及到的证人证言,警方也会去取证。”刘加良表示,如果没有证人在场,也没有监控录像证实,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很难做出认定。

刘加良还强调,人是趋利避害的群体,受害人的陈述可能有真实客观的一面,也有可能存在虚假和夸大一面。另外出于恐惧,受害人的一些认知和判断可能出现偏差,这都是正常的。因此,警方对于受害人的陈述肯定要重视,但也要注意其可能的真实性和可能的虚假性二元并存的特征。

刘加良表示,关于性骚扰行为,实施行为的主体有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的承担,严重者则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如涉嫌猥亵、强奸等犯罪。

“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主体应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或者拘留。”刘加良表示,法律责任之间是不能替代的,比如行政拘留并不妨碍民事赔偿,受害人也可以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让其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如果去法院提交诉讼,这类案件还面临着定性难的问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祝涵曾对界面新闻指出,因为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定性为对于人格权的侵犯。如何界定一句玩笑还是另有所图的性暗示?这往往给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同时,性骚扰案件中的赔偿问题也是诉讼的难点之一。祝涵表示,由于人格权受侵犯的程度难以估计。同时,诉讼中所涉及的诉讼费用、时间消耗成本对于受害者而言,都要面临较大压力。所以现阶段大多数的性骚扰案件中对于行为施加者的惩戒是非常有限的。

界面新闻注意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还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如果出现性骚扰,受害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中首次出现“性骚扰”概念是2005年8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此后,上海、河北多地也出台法规进行进一步阐述。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曾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提出,“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到了用工单位有防止性骚扰的义务,但是对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善,而且没有罚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单位反性骚扰的义务应是必须作为的,而非选择可为的。单位应该有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或者对于员工的投诉置之不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刘加良表示。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此前对界面新闻提出,相关法律“不仅要规定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还要规定单位未全面履行此项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分和罚款等法律责任”,这样,法院判决共同被告单位与侵权人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和精神损害费才有法可依,进而促使此项义务落地。

但是,用人单位究竟应在性骚扰事件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看来还有不小争议。新京报曾报道称,全国人大代表余梅在民法典草案审议时表示,用人单位的性骚扰责任只能是补充的、次要的,否则对单位不公平。

2020年12月30日,民法典施行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民法典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骚扰等涉及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还有待继续立足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我们将对这些新规定、新情况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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