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评论:“开玩笑”不是性骚扰的遮羞布
原标题:“开玩笑”不是性骚扰的遮羞布
现实职场中,有人经常爱开玩笑,有时玩笑还开得有点“重”,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场性骚扰?日前,某地一家酒店的厨师长杜某因平时爱说“黄段子”,被女同事小吕以遭受其性骚扰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杜某赔偿小吕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10月21日《工人日报》)
“开玩笑”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在同事间接触频率高、交集多的职场。但凡事皆有度,开玩笑也要注意恰当、适度,不分场合、不讲分寸地开玩笑,不仅容易产生负面影响,有时还会涉嫌违法侵权。酒店厨师长杜某因爱说“黄段子”而遭性骚扰指控,并受到司法处罚,着实给人们上了一堂厘清“开玩笑”与性骚扰边界的法治教育课。
不可否认,适度适时的“开玩笑”,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活跃职场氛围、消除尴尬和愉悦身心。然而,也不排除某些人怀有以“开玩笑”之名行性骚扰之实的猥琐心理。包括开黄腔在内的开玩笑,必须有节制、讲原则、遵法律、守底线,切忌肆无忌惮、信口开河、想哪说哪。尤其是要注意尊重他人的隐私与权益,充分顾及听者的内心感受。
有人曾为职场中的开玩笑行为列举出多个“注意事项”,包括不要开年长者的玩笑、不和异性同事开过分玩笑、不要总和同事开玩笑、不要以为捉弄人也是开玩笑、不拿同事的缺点或不足开玩笑,等等。这些善意的建议颇有道理,值得认真听取。
性骚扰是世界各国都一致反对的失德行为。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曾将骚扰定义为“造成身体上、精神上、性或经济上的危害”“难以容许的一系列行为和习惯”,并详尽列举了性骚扰的行为表现,其认定标准均指向“不受欢迎”属性,其中就包括“不受欢迎的涉性玩笑、挑逗、谈论或提问”的情形。我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讲“黄段子”属于低俗和挑逗的口头骚扰,也是骚扰侵犯时间较短的行为。判断讲“黄段子”是否构成职场性骚扰,要看涉及的内容是否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公益平台职场女性法律热线2018年发布的《中国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显示,职场性骚扰往往来自雇主、上司、同事、客户等“熟人”,其中70%的受访者选择沉默。而沉默则往往导致更严重的身心损伤。由此看来,激发起受害者的举报维权意识至关重要。
防止开玩笑被异化为性骚扰,需要感觉尊严受损和心理不适的当事者明确表达拒绝态度,并注意随手搜集证据。尤其是被侵犯时的录音、录像和微信聊天记录,或者请第三人作证。既要向侵权人提出口头抗议,又要向主管领导主动反映问题,以防止事态蔓延或升级。
机关、企业、学校等在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员工权益,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举措,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司法部门要厘清开玩笑与性骚扰的是非边界,并结合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审查证据,尽可能地支持受害者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