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75394

张志旺律师:误读陈有西律师就是误解律师职业

新浪财经2020-06-24 15:02:591

王振华案件:辩护律师被押上道德审判席

------误读陈有西律师就是误解律师职业

作者:张志旺律师

前言:律师为好人或无辜的人辩护从而洗清冤屈,大家没有什么意见,甚至对律师点赞,但律师为坏人辩护呢?

一、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自然地处于道德劣势

不论中外,也不论什么朝代,提交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被告人会被判犯罪成立,所以站在被告人席位上基本属坏人无疑。

好人和坏人,既是一种审判人员固有的司法价值评判,更是一种大众的道德评价。尤其是对德治文化深厚的我们来说,是非与对错可以不放在第一位,道德品行必须优先考量。

刑法学家陈兴良说,“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所谓的“恶”,我认为就是一种道德评价。

已故刑法学者邱兴隆在《关于惩罚的哲学》开头就说:“刑罚以剥夺人的权益与施加道德谴责为内容。”

201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说:“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周强院长讲到的“良知”,“朴素认知”和“人情”,显然带有浓厚的道德感情色彩。

有一位检察官曾对我说,法庭上他们控方有天然的道德优势。的确,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说好话),被被害人家属咒骂、殴打甚至威胁时,大家很难作出对律师的支持,反而常常理解被害人家属针对律师的举动。

即律师们为坏人们辩护时,自然地处于道德上的劣势,这是无法辩驳、无法抹杀的客观事实。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最被人称道的,是协助村民扳到了坏人大邱庄“庄主”,而不是什么为坏人辩护的事迹。

二、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就是坏人吗

这罩在律师头上的阴影,自律师制度设立以来至今仍挥之不去,中外概莫能外。

“我们要做的最紧要的事情,就是杀死所有律师。” 这句话虽然是莎士比亚历史剧《亨利六世》中屠夫DICK的一句话,而不是莎士比亚本人对律师的看法,但似乎深得人心。

在中国过去,律师性质的人员则常常被称为“讼棍”。

以司法透明度较高的美国为例,发生在当代的几起案件,让公众对律师恨之入骨。

发生在1973年的纽约“快乐湖”案件,律师以提供藏尸地点换取检方律师承诺对罪犯免于死刑。为此《纽约时报》在头版报道《两位律师为连环杀手保密:还有另外两位受害者》。美国舆论大哗,公众唾骂律师这种隐瞒真相的行为,谴责不良律师包庇杀人犯,要求取消律师资格。死亡威胁信和恐吓电话不断,律师不得不搬家,亲朋好友也疏远了他们。一名律师退出律师行业,另一名律师精神崩溃业务一落千丈。

无独有偶,不久前发生的中国留学生章某某在美国被害案,凶犯克里斯滕森的律师早就获知了被害人遗体的下落,非但不披露而且以此为条件与检方律师讨价还价(豁免交易)。

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也如此,律师们的辩护空前成功,让眼皮底下罪证确凿的罪犯逃脱,但民众的公平正义感大受伤害,大众痛斥律师的“帮凶”行为和为有钱人服务的司法体制。

从朴素的情感出发,为坏人辩护的律师,的确也是坏人。

为坏人说话倒就罢了,而且律师是收了钱为坏人说话,这的确更让人难以接受,甚至让人觉得可恶。

那为什么国家,尤其现代国家,都确立了让律师为坏人说话的制度,并且坏人能否得到律师辩护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不文明的标志之一?

三、为了防止司法擅断

需要律师作为坏人的“帮凶”

从人类产生以来,就有好人坏人之分。对好人的褒奖和对坏人的惩罚相伴相随,但自始至终,我们非但没有把坏人赶尽杀绝,而且坏人还后浪推前浪。

原始时期,对坏人的惩罚就是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还不够,甚至要“双倍奉还”。这种复仇,一方面是直接痛快;另一方面是血淋淋的,十分随意的,异常残忍的,还常常进行种族屠杀。我国历史上,记载黄帝就对战败的蚩尤剥皮抽筋做成肉酱。

事实上,这种快意恩仇同时也是野蛮的报复思想,至今仍藏在很多人的心底,而且世界上一些地方还发生着这种复仇方式。

从野蛮到文明,但同时有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分后,对何为好人何为坏人的甄别权,及对坏人的惩处权,基本被统治者独占。此时,统治者虽然自己制定了“法”。但这种“法”,统治者为了自己的目的和利益,一可以制定恶法对付被统治者,二对“善法”也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比如历史上只有灭九族,但皇帝可以意气用事,灭十族,把好人坏人和无辜的人均一网打尽,比如明朝的方孝孺事件。

我们人类是理性和智慧的生物,同时是充满激情和错误本能的生物。所以康德说:人类从弯曲的木材中,从来没有制造出任何正直的东西。

辛普森案件辩护人哈佛大学终身教授艾伦.德肖维茨在其《最好的辩护》书中说:“没有人需要正义”。刑事被告及其律师不需要正义,要的是开释或缩短刑事;检察官追求的是胜诉而不是正义;居中裁判的法官眼里,最重要的不是正义,而是希望上级法院不要推翻他们的判决。

不仅是美国,包括你、我、他,一旦掌握了权力,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是公平正义的或会公平正义的。

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公权力包括司法审判权的肆意扩张,轻则人人自危,“文字狱”是也,“雷洋事件”是也;重则生灵涂炭,清朝早期“留发不留头”是也。

糊涂官审理葫芦案,制造冤假错案…….导致家破人亡的事件层出不穷,大家见得难道不多吗?不痛恨吗?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博士曾经说:“我永远忘不了,在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当庭宣布聂树斌案无罪时,聂树斌七十二岁的老母亲悲喜交加的表情和失声痛哭的场面”。看到这里,我们难道不动容吗?

血淋淋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遏制,在法的领域就必须对司法权进行制约。所谓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是也。

总书记对此曾经做过深刻论述,他说:“我们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也就是说,对被告席上的人来说,如何证明他是坏人?坏到什么程度?该如何处罚?不能单方面由谁说了算。为此在刑事审判制度上确立了控方、辩方和居中裁判方等三方参与审理的制度,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以实现最大可能的公平正义。

刑法学家陈兴良说,“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这就是律师为坏人辩护的价值!即防止公权力的肆意侵害。

同时为了把律师与坏人划分界限,一方面规定了律师职业伦理和执业纪律,另一方面规定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其中被告席上的人可以自己不认罪,但律师可以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反之亦然。这完全不同于民商案件,律师的“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

也就是说,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必须站在同一立场,而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与坏人不是站在同一立场的。

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不是基于坏人立场说话,而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说话。

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怎么是坏人?

理性分析的确是这样,否则律师早就与坏人一样被拉出去枪毙了,律师制度也早就消亡了。

但理性分析去说服感性感受的民众,似乎永远是徒劳的。

四、陈有西律师做错什么了吗

王振华涉及猥亵儿童,或强奸,或嫖娼,这些行为均被法律和道德所否定,也就是说,王振华就是一个坏人。但国家法律规定是必须要有律师为其辩护的-------很少有人去责怪国家法律。

对这位万夫所指的坏人,什么样的律师才能担任其辩护人?

我在监狱里担任过干警。监狱里坏人集中,但坏人之间也是讲道德的,其中因性犯罪而入狱的是最被人瞧不起的。

而王振华,一家公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令人瞩目,而违法或犯罪的就是与性有关,而侵害的对象居然是一名幼童!汹涌的舆论和愤懑的民意,是极为自然的,不论中外。

为这样的坏人辩护的律师,无疑要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是舆论、民意和道德的压力,而不仅仅是收获了名利。

显然,普通律师,王振华或其家属是不入眼的;对有名望但左右逢源见风使舵的律师,是不放心的;有名望、有资历、有担当尤其是有担当精神的律师,才是考虑的对象。

而陈有西律师,就是有名望、有资历、有担当的律师。

在我看来,陈有西律师就是胡乔木写的《律师颂》所称的:“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我甚至称陈有西律师是律师界的王阳明:有勇有谋,也有家国情怀!甚至与王阳明一样被誉“保皇”派,一个相信“体制内的健康力量”,一个忠于皇帝并相信人人有良知。陈有西律师不仅仅是把律师作为一种博取名利的职业,他更具有通过律师的作为推定中国法治进步的大理想。这种情怀,在名利交集的律师行业中,实为罕有!

《陈有西学术网》成为中国法律人博客点击量最高的网站,绝非偶然。

所以,在李庄案,雷洋案,夏俊峰案……等出现陈有西律师的身影,是非常自然的。

王振华案一审宣判后,舆论披露了对王振华不利的案情,并且民众大多认为量刑过轻。这时候,见过大风大浪的陈有西律师,如果明哲保身,不是不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他还是勇敢地发出了《声明》,这就是担当精神!

受害者的伤情,实际上早在去年刚案发时媒体就进行了披露,但陈有西律师《声明》中再次披露了受害人伤情,这令我大为吃惊! 即使是(不公开开庭)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但律师如此再次公开揭示受害人伤情,无疑再次伤害了被害人感情和公众的感受。

我不知道深谋远虑的陈有西律师是怎么想的。

关于揭示受害人伤情,陈有西律师如果只是考虑不周(认为媒体早已公布且一审已经公开宣判),我认为其行为仍应受到谴责;如果陈有西律师冒天下之大不韪,完全置被害人和公众的感受于不顾,肆意挑衅,那我认为这声明是失败的,在其职业生涯中留下了败笔。

至于录音中的“底线论”,由于没有上下语境,从理性严谨的角度看,是不应对此作出评价的。

尽管如此,陈有西律师作为履行律师职责的所有言行,不论是否妥当,不论是否应当受到谴责,只要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是不应被押上舆论道德审判席的。

责任编辑:王妍

0001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