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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11月1日起实行!事关你的工资

央视2021-11-01 00:37:490

原标题:明天起,新规实行!事关你的工资→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中小微企业缴税、北京电动车上路等……11月即将开启,一批新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辽宁:沈阳等11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1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铁岭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作出上调。

具体标准为:月最低工资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以沈阳为例,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沈阳市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今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11月1日,该法将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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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这项规定让农民工工资更有保证

人社部联合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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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同时,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新版《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施行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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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

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货车电子通行码网上核发

11月1日起,在全国第一批70个城市推广应用的基础上,石家庄、杭州、成都等175个城市将第二批推行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

公安部交管局将结合实际应用情况逐步扩大范围,争取年底前全国推广应用。第一批推广应用以来,70个城市通过“交管12123”App累计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2.8万余个,有效解决货车进城难、办证难等问题,便利了货运车辆通行。

北京:外埠车辆禁入二环内

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11月1日开始实施。

《通告》将需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车辆行驶范围由六环(不含)以内、通州区全域扩大至全市域,禁止不符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外省区市机动车通行北京市行政区域道路。

北京将对进京通行证采取分类管理。其中,不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外进京通行证,不限制办证次数及时限;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的,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每次有效期最长7天,载客汽车每年每车最多办理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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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环早高峰

《通告》规定,综合考虑路网承载能力和优化出行结构,将持有进京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车辆禁行区域由二环(含)内主干路扩大至二环(含)内全域。

江苏:对所有汽车后排

不系安全带行为实施处罚

11月1日起,江苏省交警部门将对所有汽车后排不系安全带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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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20元罚款;车辆通行普通道路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元罚款。

甘肃:电视台等宣扬暴饮暴食节目

最高可罚10万元

今年9月通过的《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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