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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再分配的再认知 --- “第三次分配”的新视角

21世纪经济报道2021-11-01 20:29:180

原标题:金融百家|保险:再分配的再认知 --- “第三次分配”的新视角

记者:王和

10月29日至30日,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办的“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21(第十八届)”在北京大学以“线下+线上”方式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从全面小康迈向现代化——新征程与新使命”。

会上,仁和研究院院长王和就“共同富裕”和“第三次分配”中保险作用的一些思考进行了分享。

王和认为,保险,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经济制度安排,在解决社会共同富裕问题,能否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值得,更需要行业深入思考。保险的本质是基于互助的风险再分配,同时,保险的“社会性”决定了其具有社会管理的正外部性功能,但如何实现管理,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下,如何构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险,在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也包括解决“共同富裕”上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行业在全面理解和深刻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觉悟和站位,转变观念,探索创新,在推动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同时,实现行业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在解决“共同富裕”问题的过程中,一个重要和基础性的问题是解决分配公平问题,而大多数时候,人们更多是从财富分配的视角,看分配公平问题,殊不知,就现代社会的分配而言,不仅涉及财富,也涉及风险,因为,风险具有破坏财富的“能力”,并可能直接导致贫困,因此,在现代社会风险管理,也包括财富管理的过程中,要做好财富管理的加减法,即不仅要做好“增量”管理,也要关注并做好“减量”管理,因为,如果管理不好“减量”,再多再好的“增量”都可能“毁于一旦”。

近年来,我国对于全球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是人类利益共同体,人类利益共同体需要人类风险共同体的保障。因此,一方面我们既需要通过更加公平的财富分配,解决共同富裕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风险共同体”,实现风险的公平分配,确保社会正义和长治久安。

从某种意义上讲,财富和风险属于“一体两面”,即财富是受风险“约束”的,只有解决好风险管理问题,财富才有保障。因此,在解决“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财富分配,也要,或者是更要关注风险分配,因为,风险属于一种“负财富”,同样面临公平分配问题。

同时,就现代社会而言,不同财富阶层的风险承受能力存在显著差异。社会需要关注制度性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风险脆弱性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

在制度性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风险脆弱性问题的过程中,保险,无疑是制度的“首选”,因为,保险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基于社会互助与共济,实现风险和损失的再分配,较好地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同时,也彰显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通过公共资源的投入,发展政策性保险和普惠型保险成为了一种重要特色,如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这些保险业务逐步成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共同富裕的“底座”,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险的使命必然。

面向未来,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构建“韧性社会”已经成为了全球共识,而风险韧性是社会韧性的基础和体现,普惠保险是实现风险韧性的重要工具和途径,因此,全社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风险共同体”理念为指引,更好地利用和发挥保险,特别是普惠保险,在公平分配风险和保障共同富裕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无疑是我国通过保险制度,实现社会风险的再分配,促进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先进实践。2007年,针对农业生产的风险特征,特别是农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对弱的情况,我国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实现转移支付的方式,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探索,其实质是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农业风险的社会化再分配。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已达815亿元,其中各级财政共补贴保费603亿元。农业保险为1.8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13万亿元,已向5181.86万户次受灾农户,支付赔款616.59亿元,成为农户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重要资金来源,有效避免了“因灾返贫”。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至今,已累计支付赔款2400亿,不仅对我国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更解决了农民生产的后顾之忧,同时,也成为风险的社会再分配的经典案例,因为,在农业保险的保费支出中,各级财政补贴占到了70%,属于基于社会公共资源转移和支持下的再分配,同时,在保险行业经营农业保险的过程中,也具有再分配的特征。农业保险在为农业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很好地发挥了巩固脱贫和共同富裕成果的作用。

我国利用保险实现社会风险再分配的另一个经典案例是“大病保险”。尽管我国较早就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还针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新农合的探索,但始终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报销比例相对较低,在遇到重特大疾病时,往往会使患者及其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甚至出现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开展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我国于2012年,针对我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的负担相对较重问题,决定利用医保基金,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有效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目前“大病保险”覆盖人数已达到12.2亿,受益人数超过5535万,保险的年度支出超过500亿,最高报销金额为111.6万元,整体报销比例提升了13个百分点。

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大病保险”属于一种普惠型保险,利用的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基本医保资金,同时,惠及几乎所有民众,因此,属于一种重特大疾病风险的社会化再分配,保障了个体不会因重特大疾病而陷入贫困,能够有效地巩固共同富裕的成果,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我国全面实现脱贫攻坚总体目标之后,一些地方政府清醒地认识到有些地区的脱贫基础并不牢固,因灾和因病返贫风险较大,因此,他们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投入一定的财政资源,共同推出“防贫综合保险”,以解决可能出现的因灾和因病返贫问题。

具体而言,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政府统一投保的方式,为农户因自然灾害,或者是疾病和意外事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或经济困难提供保障,够有效地化解可能存在的因灾和因病返贫问题。有的地区的“防贫综合保险”,还为农户因子女考上大学,可能面临的学费负担提供保障。

“防贫综合保险”也属于社会风险再分配的实践,即通过财政支付保费的形式,实现了转移支付,而“防贫综合保险”解决的是相对弱势的农户可能面临的风险损失,较好地体现了社会风险负担的公平问题。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900个县开展了“防贫综合保险”,为超过6万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突发大额支出,导致的支出骤增型贫困农户,提供了6.2亿救助资金,得到了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户的高度评价。

作为自然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巨灾风险始终是我国社会,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旦发生唐山、汶川规模的大地震,居民住宅将“首当其冲”,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都可能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同时,现在许多家庭是采用按揭的方式购买住宅,一旦住宅灭失,不仅要面对财产损失,还可能要面对还贷问题,即可能面临巨大的“负资产”。

尽管社会一直在呼吁尽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同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也被写入国家顶层设计的文件中,但客观讲,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仍然在路上。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是没有解决好巨灾保险的定位问题,即巨灾保险是一种普通的商业保险,还是一种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从巨灾保险的本质看,以及从全球巨灾保险的发展实践看,如果将其简单地定位为普通的商业保险,巨灾保险是不可能很好地发展并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巨灾保险一直未能真正落地的根本原因。

下一步,需要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共同富裕”理论的基础上,提高认识和政治站位,即要认识到发展巨灾保险,不仅是简单的制度建设,而是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要明确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能够很好地发挥社会风险的再分配功能,因此,当务之急是通过建立财政支持的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并加快《巨灾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以解决“击穿”和“回调”问题,实质性地推动真正意义上的巨灾保险制度落地,同时,还可以通过发行巨灾彩票等手段,在更大范围实现巨灾风险的再分配,为可持续的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

面向未来,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重新认识和定位保险,一方面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框架下,全面导入“保险型社会”的理念,在全社会,也包括各级政府层面,倡导“学保险,用保险”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要保险融入到社会风险治理中,积极探索发展普惠型保险,实现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同时,要提倡和鼓励公民发挥互助友爱精神,积极主动地通过保险,实现风险的再分配。

另一方面保险业要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发展更具社会性、公共性和普惠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要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公共资源的投入,大力发展具有社会风险管理职能的普惠型和政策性保险,实现风险转移与再分配,减少可能出现的差距,更好地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全面夯实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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