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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费用跨期核算等问题 赛莱拉被责令改正

市场资讯2021-11-16 16:1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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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09号

关于对广州赛莱拉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赛莱拉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你公司2019年分别与广州某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丽医疗健康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合作开展了联合生命银行业务,合计确认收入金额为2452.83万元。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该等协议包括《联合生命银行合作协议》《联合生命银行技术委托合同》两种类型,协议主要内容系为客户定制以其对方单位命名储存的干细胞独立库,为客户提供的样本进行检测、制备及储存服务等,其中《联合生命银行技术委托合同》明确验收标准和方式为:按照你公司企业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公司所在地进行验收,客户授权人员对出库样本检查无误并核对随同的检测报告后,在随样本出库的出库单上进行签字确认。但你公司均系以客户签章确认的《公司已提供独立(或单独分区)的细胞储存空间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第四条规定,导致2019年年报出现收入错报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销售收款核算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一是医学美容服务收入核算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你公司医学美容服务业务主要由美容院等相关公司进行引流导入,相关收入对价从终端服务客户(第三方)或美容院等相关公司收取。你公司在收入确认时存在挂账客户与结算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挂账客户为美容院等相关公司,且你公司与挂账单位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你公司未对该等事项建立内部控制,与相关挂账客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以规范医学美容服务业务的流程,保证资金流及业务流统一。二是第三方回款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你公司普遍存在从第三方收取货款的情况,第三方关系主要为客户的法人、股东、股东亲属和员工等,你公司第三方回款相关的支付依据不齐全,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费用跨期核算。你公司将2018年部分业务宣传费254.83万元计入2019年核算,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费用254.83万元、多计净利润216.61万元,2019年年报多计费用254.83万元、少计净利润216.6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控执行力度,全面清查2019年以来联合生命银行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的会计差错事项,并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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