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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亿巨额存款“消失”!银行称配合调查 律师:问题可能不只在单方

市场资讯2021-11-16 17:3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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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存在银行的巨款,目前已经无法取出。昨日,南京一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存入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2.95亿元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质押。事发银行已经向警方报案,并表示将配合警方调查。

简言之,该上市公司原本存在银行的现金被拿去给当地一家贸易公司“做担保”,导致现金取不出来了,而据该公司称,对于质押并不知情。

明明存在银行的钱,却一分取不出来,这种事对任何人恐怕都是一个噩梦。据中国证券报,如果银行确实是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存单质押给第三方,在民事上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也有律师认为,我们国家的金融系统,是经过现代化改造的,十分严谨,有非常严格的合规流程,需要层层文件和盖章流程。因此,无缘由地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非常小,不排除银行和被质押的企业内部工作人员,都有问题。

2.95亿存款莫名被质押

11月15日,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远智慧”)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存入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共计2.95亿元存款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质押。

据《关于银行定期存款到期未能赎回的风险提示性公告》,集团旗下子公司科远投资在去年 11月10日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4000万元购买了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定期存款,产品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0日。

11月15日科远智慧未收到资金后,便向浦发银行南通分行问询。结果为,这笔4000 万元定期存款于存入当日就已作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目前因南通瑞豪未能按时偿债,导致这笔定期存款到期未能及时赎回。

离谱的质押事件还不止一件。公告显示,科远投资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共存入8笔定期存款,总金额为3.45亿元。其中,有6笔存款状态均显示为已质押,到期未能赎回的金额为4000万元,未到期显示被质押状态的金额为 2.55亿元,计算可得,被质押状态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95亿元。

简而言之,就是科远智慧的接近3亿元,原本存在银行,现在全被浦发银行给南通当地一家贸易公司质押,目前收不回来了。

对此,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确有其事,浦发银行已经向警方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案,将配合公安调查。

据浦发银行反应,浦发银行南通分行与科远智慧确有存款等业务关系。近日,该公司对其与南通分行的有关存款等业务提出查询。为依法保障银行和客户方的权益,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在开展排查的同时,已于11月15日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报案,并提供了相关业务资料。

28亿元存款引发的“对战”

2.95亿质押事件,与前不久渤海银行28亿存款质押事件极为相似。今年10月,济民可信旗下两家子公司在渤海银行存款的28亿元遭到质押。时隔两个月还未真相大白,济民可信与银行各执一词,在舆论场上开展几轮隔空“对战”。

今年8月,济民可信接到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来电,询问“办理质押意愿”才得知此前存款都被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为其他企业做了质押担保。

据了解,两家企业山禾药业和恒生制药曾尝试支取在渤海银行的存款,均无法支取,后来得知之前每一笔存款都被做了质押担保,共计28亿元。这些钱的质押担保对象正是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石化”)。

天眼查显示,华业石化公司于2019年03月01日才注册成立,通过股权穿透图向上追溯可以看到,该公司是中石油下属全资曾孙公司。

经过一个月的发酵,被质押企业与渤海银行争论不休。

对此,证监会官网11月12日发布的国际部“反馈意见”显示,证监会向渤海银行提出与此案有关的五个问题,要求渤海银行“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其中提到证监会国际部要求渤海银行对该行南京分行所涉28亿元存款消失事件做出详细说明,并请律师对此核查,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解谜:谁之过?

根据银保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因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往往没有表面看的那么简单。银行有比较高的合规要求,是需要企业提供很多文件才能够确定存款质押这样的业务。

在游云庭看来,此类事件银行和企业工作人员,不排除都会有问题,因为我们国家的金融系统,是经过现代化改造的,有非常严格的合规流程,没有双方内部人员出具审批证书,而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性非常的小。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鑫则认为,本案中,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涉嫌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在邢鑫看来,作为金融机构方,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在办理质押贷款业务中审慎审查的义务和责任。本案的数额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谈及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问题以及保护自身权益,游云庭表示,一般和企业的内控有关,如果发生问题了,大概率是相应的存款已经遭受了损失。因此企业对内应当完善相应的财务流程,提前预防更重要。对外,如果存在偷盖公章,私刻公章或者伪造文件的情况,企业可以向公安报案,用警方的力量介入来查明事实。(刘娜)

责任编辑: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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