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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控股股东齐翔集团涉嫌内幕交易 投资者索赔事宜答疑

市场资讯2021-11-19 14:29: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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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齐翔腾达(维权)(002408)公告披露控股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当日股价开盘跌停,有众多投资者向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咨询。现张志旺律师就投资者关心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齐翔腾达维权入口)

一、投资者是否可以索赔

按《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且有因果关系的,投资者可以索赔。如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门”事件而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201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判光大证券需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向谁索赔

应向内幕交易行为人索赔,内幕交易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机构,但上市公司没参与内幕交易的,不需承担责任。如果证监会和司法机关最终认定齐翔集团系内幕交易行为人,则投资者可以向齐翔集团索赔。

三、什么条件下有机会索赔

应当讲清楚,只有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而不是所有投资者可以索赔的。所谓特定投资者,是指内幕交易期间,投资者的买卖方向与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方向相反,如投资者买入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卖出。当然,即使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期间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作出相反的买卖,但没损失的,也无法索赔。

四、内幕交易期间怎么确定

根据证监会处罚的案例,证监会一般会查明“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内幕交易的具体情形”、“反映内幕交易的交易特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等事实。

这里有两个期间,即“内幕信息的形成与信息披露的期间”,“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交易时间”,这对确定哪些投资者有机会可以索赔非常重要。这两个期间最终需由证监会和司法机关来认定。

五、损失如何确定

在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中,法院指出:“在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的情况下,在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期间,如果投资者从事了与内幕交易行为主要交易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行为,而且投资者买卖的是与内幕信息直接关联的证券、证券衍生产品或期货合约,最终遭受损失,则应认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该损失,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

投资者的具体损失是多少,是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最终需由司法机关确定。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志旺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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