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789960

5万年薪连带赔偿1.23亿!花瓶秒变煤气罐?康美案冲击波:一周内19家A股公司独董辞职

21世纪经济报道2021-11-19 20:45:481

作 者丨朱艺艺 李致鸿 杨坪

曾几何时,号称“钱多事少”的独立董事被市场吐槽为花瓶。但如今,这一抢手的职位正在变成随时有爆炸隐患的煤气罐。

“不正规公司独董风险大,自己必须认真对待”,11月19日,一家A股公司董事看到康美药业(600518.SH)的5位独立董事被判决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不禁发出如此感叹。

值得一提的是,5位独董的连带责任比例分别为5%或10%,对应金额分别或高达1.23亿元、2.46亿元,远超其在康美药业任职所获薪酬(其中薪酬最高的独董为李定安,年薪16.8万元),难怪市场人士直言:康美案后,担任A股公司独董的风险太大了。

耐人寻味的是,自11月12日康美药业判决后,11月12日-11月19日的短短一周时间,已有欣旺达(300207.SZ)、ST华鼎(601113.SH)、广田集团(002482.SZ)、中马传动(603767.SH)、大恒科技(600288.SH)、辽宁成大(600739.SH)、木林森(002745.SZ)、真视通(002771.SZ)、富春环保(002479.SZ)等近20家A股上市公司独董相继辞职,A股独董“离职潮”来袭,背后则是关于独董职位步入高风险时代的争议。

一周之内:19家A股公司独董辞职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自11月12日以来,陆续有1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独董辞职的公告,其中绝大部分辞职理由是“因个人原因”,个别是“由于任职到期或职务变动”。

如11月19日最新公告的科新发展(600234.SH)称,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钟凯文的书面辞职报告,钟凯文因其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等一系列职务。辞职后,钟凯文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木林森则称,唐国庆因职务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辞职后唐国庆将担任公司执行总经理。

相比之下,漳州发展(000753.SZ)的公告则比较特殊。

公司两位独董林志扬、黄健雄辞职,是因为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的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林志扬、黄健雄两位独董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21 年11月16日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因此辞去相应职务。

另有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独董辞职人数目前已刷新近年来的新高,达697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独董辞职人数分别为503人、497人、679人。按月来看,今年5月、6月曾出现一阵独董辞职高峰,当月分别有136名、84名独董辞职。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的独董制度确立于2001年,至今已有20年历程。

彼时,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意见》强调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还提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等要求。

不过从现状来看,独董制度面临尴尬境地,有二级市场参与人士就此评价,“义务与权力不对应,实力与责任不相称,谏客无人请,花瓶受欢迎,这是独董制度目前面临的尴尬局面”。

康美药业5位独董均吃下亿元赔偿

根据康美药业的判决书,在5名康美药业时任独立董事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两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

此外,早在两年前的证监会行政处罚中,江镇平、李定安分别被处以20万元罚款,张弘、郭崇慧、张平分别被处以15万元罚款,彼时,5位独立董事合计被罚款85万元。

从业经历来看,5位独董中,除江镇平外,其余4人均为大学教授,担任独董可谓“兼职”。

2020年,五名独立董事中薪酬最高的是李定安,年薪为16.8万元,而五人平均每年领取薪酬仅在10万元左右。

以非大学教授的江镇平为例,其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广东省普宁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等职务。2015年6月至今年5月,其在康美药业担任独立董事。

据年报披露,江镇平在2006年-2020年在康美药业担任独立董事的报酬分别为2.8万元、4.52万元、7.2万元、7.54万元、3.7万元、3.68万元、7.39万元、7.39万元、10.08万元、12.01万元、12万元。平均下来,每年的报酬仅为7.1万元,但所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2.46亿元,比其收入高了两百多倍。

其余四位独董中,李定安于2007年1月至2015年,担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张弘,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郭崇慧,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统工程研究所所长;张平,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以张平为例,2018年—2020年,张平从康美药业获得的税前报酬分别为7万元、12.01万元、5.09万元,3年合计24万元,平均每年收入8万元,但是康美案中,法院判决其需承担约1.23亿元的连带责任。

有律师对此指出,“行政处罚金额大幅提升,代表人诉讼制度逐渐成熟、刑事违法刑期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宣告A股强责任时代的来临。”

“独董”成高危职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自新证券法发布以来,独立董事逐渐成为一项“责任大、回报少”的高危职业。

从薪酬来看,Wind数据显示,2020年,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人均年薪为8.62万元,年薪最高可达543.08万元,最低为1200元。

结合近三年独董薪酬情况,20万元以上年薪的独董占比仅4%左右,在10万至20万元之间的独董占比则在25%左右,4万至10万元之间的约61%,而10%左右的独董年薪在4万元以下。

在新《证券法》发布后,独董辞职人数不断创出新高。2021年独董辞职人数目前已达697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独董辞职人数分别为503人、497人、679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完善独立董事相关制度,发挥其专业能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刻不容缓。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刘姝威便指出,独立董事应对投资者负责任,“我同意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都是我充分了解,多年跟踪相关公开资料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后,对有关资料出现疑问,我必须询问上市公司相关部门,直至完全清楚为止。”

“接受担任独立董事的邀请,就意味着你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为什么要担任独立董事呢?”刘姝威说道。

{image=1}

董责险又要火?康美药业的一审判决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又上了重要的一课

康美此案是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即“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首次实践、也是A股历史上参与人数最多、索赔及获赔金额最高的案件。

此案的落地,也标志着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真正地从纸面上走到实践,完善了行政执法、刑事追责及民事追偿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多维度体系,对造假者形成有效震慑,是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司法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性事件。

以往董责险未被部分董监高重视的主要原因

本案判决结果的落地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各大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高度关注及重视。除高额的民事赔偿金以外,还有让上市公司董监高关注的是如何解决其个人的财务安全?日后万一发生类似状况,自己是否可依赖公司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自2020年的新《证券法》施行及瑞幸事件以来,已有大量上市公司公布其采购董责险的计划。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和2021年1-10月分别有逾170家和180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了其全新采购董责险的计划,截至2021年10月底,在全国4300家左右A股上市公司当中已有超过650家投保董责险,投保率仅15.1%。

平安产险表示,依然有大部分上市公司未投保有六大主要原因:

(1) 认为公司正派经营,不可能会有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披露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比例呈整体上升趋势,2019年达到最高值3.82%,披露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上市公司比例则在2%上下波动。但必须承认的是,在众多A股上市公司中有部分确实有较严谨的内控措施、日常经营和信息披露守法合规,因此有部分董事高管认为只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便不会有信披风险。但无论是从康美药业的财务总监及其他不知情的董监高来看、或是在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来看,可以发现董监高未必完全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尽管做好自己工作依然可能存在问题,最终依然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我们代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中,有九成以上的案件其实并非当事人故意违法,更多的还是由于日常经营管理的疏忽或者对信披规则的不熟悉而造成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伟介绍道。

(2) 造假情况保险均会拒赔

有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家普遍认为只有财务造假才会被监管查处、承担赔偿责任,而财务造假本身又是商业保险无法承保的风险,所以即便采购董责险、也无法获得实际赔偿。而事实上,A股信披问题当中有很多不涉及实际的财务造假,同时,保险市场标准的董责险条款均有如实告知及不法行为“可分性”的设计。针对造假的相关主体绝不赔偿,但针对不知情且未参与者可持续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相关保障。“在董责险理赔实务中,我们也遇到过国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就造假上市公司中未参与造假的董事高管持续提供保障的案例;国外这更是个常态操作。这一设计可确保中未参与造假的董事高管可持续获取保障,也是董责险的核心主旨之一。”其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伟作为专业保险律师,也对这一说法表示认可。

(3) 不犯错就无需担责

在本案前,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往往会认为自身只要在权责范围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就不会有问题。但实际上我国信息披露违法追责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相应的董监高可明确证明其自身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否则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点从过往的多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康美药业案的判决书中也可体现。从康美药业案可以看到,只要有在相关财务报告中签字,无论是不知情、未直接参与、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已勤勉尽责、不属于自身专业范围、难以发现造假行为隐蔽等抗辩理由均不足以免责。

(4) 独董责任极少

不可否认的是,独立董事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参与程度较低,因此往往会以此来进行抗辩。在康美药业案中,可以看到独立董事均以“无法发现虚假陈述、已勤勉尽责、不知情、无动机、监管处罚与投资者损失无因果关系”等作为抗辩理由,但是法院最终以“虽未参与造假,但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已签字,应承担责任”来判决。同时,康美药业的独董在2018年的报酬仅3.7万-14.8万不等,与其所需面对的风险严重不匹配。

在过往民事诉讼案中,因索赔金额相对较低,独立董事往往忽略民事赔偿金,反而主要担心的是行政罚款是否会被保司承保,但是根据银保监会制定2020年12月22日发布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确认国内无保险公司可提供保障。随着康美药业案落地,预期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面临可能数十亿的潜在赔款,独董不可再按以往思考方式判断未来风险,必须考虑是否在同意上市公司独董的委任前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投保保险。

(5) 老板不同意就要放弃

曾有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秘或董事极力希望推动董责险的采购、以帮助公司及个人更好的管控风险,但因成本或其他问题,上报到董事长或相关管理层时却无法获得通过,只能作罢。但是从保险市场实际情况来看,过去两年均每年有近200家全新采购的上市公司,其中也有部分在开始时遇到同样问题,但最终被克服。作为职业经理人或董事的董事高管,虽只获取普通工薪阶层的报酬,但可能随时冒着以个人资产为投资者埋单的风险。在有了康美药业案后,应更有说服力地让公司为其进行投保,避免因履职而赔上一辈子积蓄的风险。

(6) 认为万一出事,有人会为自己埋单

基于上述数据,康美药业尽管作为龙头企业,因赔偿金额甚巨、其为其董监高就此次股民索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仍高度存疑,若相关被告无法成果上诉,将可能造成部分的董监高可能需面临倾家荡产的情况。在过往案例中,除上市公司独自担责以往,也有部分案件由实控人埋单。但是,在康美药业案中,根据公开媒体报道,在被证监会调查之前的2018年10月,马XX已“先知先觉”,把近40亿的优质资产转到其子女名下,所以也能看出康美药业案中应不会出现实控人代付的结果。“尽管已有逾650家已投保的上市公司,但根据公开披露的公告信息,有过半的上市公司的最高保额在5000万人民币或以下,从康美药业案来看,目前的保障额度存在严重不足。针对已采购保险的上市公司,应适当地考虑加保;针对考虑首次投保的,则应在其可承担的对价中,选择更加与风险匹配的赔偿限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端产品中心总经理沈乐行说道。

再受追捧!董责险投保及保额需求将上升

随着康美药业案的一审判决落地,A股史上正式进入“中国特色集体诉讼”阶段,预计A股市场也将继2020年新《证券法》施行后再迎新的采购浪潮。

以上海一家大型国企为例,该企业自2005年就开始投保数亿人民币等值的董责险。今年年中,该企业正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其提前完成了董责险采购,其董责险保单将为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提起有效的风险转嫁的作用。

平安产险认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可把康美药业的一审判决作为参考,清晰地认清自身所处的风险,采取主动并要求上市公司提前为其采购保险,做到未雨绸缪,确保自身权益的平衡。

责任编辑:李墨轩

0001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